荥阳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存在不少弊端
荥阳市委编委、司法局:
在现代社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职责,根据调研发现,荥阳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存在不少弊端,需要立即整改。
一、存在问题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级别过低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地位应当高于公安机关的其他内设机构。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规格为副厅级,郑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规格为正县级。按照与上级机关保持一致的原则,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规格应当为正科级,最低为副科级。
但是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实际上还是正股级,连副科级也未能明确。各派出所长早已经明确为副科级领导职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职负责人居然还不如派出所长,荥阳市委、市委编委及其办公室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视不足,必然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各公安派出所未能承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单位齐抓共管,仅靠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单打独斗是根本不行的,各公安派出所对本乡镇(街道)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更加熟悉,应当承担一部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实际上,荥阳市各公安派出所未能承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二、整改意见
中共荥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荥阳市司法局应当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一)立即呈报中共荥阳市委批准,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机构规格确定为正科级,正科级领导职数2名(大队长、教导员),副大队长为副科级,各中队队长为正股级。
(二)应当授予各公安派出所(含广武分局)部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乡道与村道的交通安全隐患排查、非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政处罚等基础性工作。
各公安派出所(含广武分局)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的交通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采取委托执法机制。
根据《郑州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的要求,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与各公安派出所(含广武分局)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是委托方,各公安派出所(含广武分局)是受委托方。行政执法委托书应当包括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行政执法的事项、权限、依据、期限,委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委托书上签字,委托书上应当加盖单位印章。行政执法委托书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委托方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应当在行政执法委托书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书报荥阳市司法局备案。
各公安派出所(含广武分局)应当在委托的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各公安派出所(含广武分局)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委托方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应当加强对受委托方各公安派出所(含广武分局)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指导、监督,对不适当或者违法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的,应当督促其履行。
各公安派出所(含广武分局)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各公安派出所(含广武分局)应当加强执法人员管理,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受委托方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人民警察证后,方可上岗执法。
各公安派出所(含广武分局)应当每年向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报告本年度受委托行政执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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