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规格副科级,正职领导干部必须同时确定为副科级领导职务
荥阳市委组织部、公务员局:
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规定,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国家级正职:一级;(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确定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在规定的领导职务、职级序列和职数限额内,按照有关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公务员级别的确定、晋升,按照管理权限,由决定其领导职务、职级任免的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设置、确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虽然荥阳市委编办认为,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规格为副科级,但是内部消息称,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正职领导干部(大队长、政治教导员)并未确定为副科级领导职务。这说明,机构规格与领导干部的职务可能存在两张皮、脱节的问题,严重违反公务员管理法规。
荥阳市委组织部(荥阳市公务员局)应当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1、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正职领导干部(大队长、政治教导员),是否由中国共产党荥阳市委员会批准确定为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
2、荥阳市公安局所辖各派出所的正职领导干部(所长、政治教导员),是否由中国共产党荥阳市委员会批准确定为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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