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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拒不批准向群众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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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9 10:04: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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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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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滥用职权、拒不批准向群众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荥阳市人民政府:
      乔楼镇槐树洼村袁家小组的集体土地早已被地方政府征收,征地补偿费用1000多万元拨付至槐树洼村集体账户,由索河街道三资服务中心代为管理。多年以来,由于各种原因,群众难以达成分配方案。近年来,袁家小组群众经过反复磋商,最终实现70%以上同意,达成了《袁家小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但是索河街道财政所、三资服务中心拒不批准向群众拨付资金,据说是因为部分领导干部认为“必须实现80%以上群众同意,才能拨付资金”,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成员无法在现场参加会议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会议,或者书面委托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一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参加会议。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由理事会召集,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理事长指定的成员主持。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成员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202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袁家村民小组会议通过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符合“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的要求,属于合法有效的决议,应当执行。
     即使按照2025年5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 袁家村民小组会议通过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符合“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要求,属于合法有效的决议,应当执行。
    部分领导干部认为“必须实现80%以上群众同意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才能拨付资金”,这是毫无法律依据的谬论,属于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职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
     二、处理意见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监督处理措施:
     (一)责成荥阳市农业农村局、荥阳市财政局成立工作组,全面调查索河街道财政所、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拒不批准向乔楼镇槐树洼村袁家村民小组群众拨付征地补偿费用的违法行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索河街道办事处主任王国锋、街道财政所所长、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主任给予开除处分。
     (二)责令索河街道财政所、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立即向乔楼镇槐树洼村袁家村民小组群众拨付全部征地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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