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现将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由于嵩管委各二级单位的存在特殊性,节假日需要继续工作,建议你们同单位协商,合理安排职工的作息时间;
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息的,建议你们与单位协商,要求按规定支付职工双倍、三倍工资报酬;
三、如单位拒不按规定支付报酬,你们可持相关证据,及时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电话:62862382。
在此提醒您:平时请注意节假日加班证据的搜集,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