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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工商局长耿伟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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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12 18:53: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登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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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4 11:05

我叫申晓利,女,29岁。家住河南省登封市告成镇杨沟村五组。手机:15*******96

     201158号我俩个孩子(李鸿基8岁,李佳霖2岁)吃了在杜圈超市买的葱汁香酥片后都中毒。公安局从中检验出剧毒农药“特丁磷”。在郑州住院期间,医生诊断为(1)中枢性呼吸衰竭(2)多脏其功能损伤(3)皮下多脏器出血(4)心脏功能衰竭(5)胃出血(6)呼吸道感染等。并在59号和510号下了两次病危通知书。至今还在继续治疗。杜圈不但一直不管不看俩个孩子一眼,而且还口出狂言说:“我花了8万元钱,事摆平了,你再告我也不怕。”可是登封市工商局,仍然置我俩孩子生命于不顾,还要袒护,包庇杜圈,使他继续违规,超范围营业 至今。情何在?理何在?事实根据如下:

     158号和109号对杜圈超市的违规处罚通知单,为什么一直不给我们?经咨询多名律师和郑州市工商局都说我们有权知道处罚结果。难道登封市工商局特殊吗?

     2)杜圈超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日用品,烟酒零售),可他一直经营着农药,老鼠药,鞭炮,化肥,种子,猪饲料等。可告成工商所所长王建民说:“杜圈超市属有证经营,我们管不了,”既然属合法经营,为什么登封市调查组要查封杜圈超市并扣押农药,化肥,鞭炮,老鼠药呢?

     3)杜圈超市门上的封条不到20天就启封了,我到工商局查看启封手续,耿局长说:“我不知道”。作为局长,如此重大案件,连案情进展和启封手续都不知道,是不作为呢还是太无能?超市查封价值几万元的化肥,猪饲料,种子现在到哪去了?

     4)我到工商局询问,杜圈在同一房间经营食品同时经营着多种农药,老鼠药是否合法?耿局长说:“农药和食品离得有一定距离,应该合法。”可我到省工商局和郑州市工商局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询问,他们都说:“农药离食品至少25米以外。”可杜圈超市一共就100平方左右,他的农药怎么能离食品25米以外呢?

     577号我给工商局举报杜圈正在违规经营猪饲料,他们说:“我通知告成工商所立即去调查”可一直到8号上午10点多,工商所才去调查。可杜圈头天晚上就把猪饲料转移到别处去了(3辆三轮摩托车,1辆手扶拖拉机一直拉到11点多),之后我多次到工商所询问举报情况,他们都避而不谈,至今也没结果。

   6713号我到工商所询问78号处罚结果,一位值班人员说:“局里又给他(杜圈)办了一个证,现在应该合法了”。我很生气,就立即去找耿局长,耿局长说:“他以郭建松名义办的证,是合法的,我们没办法。”可我到省工商局咨询情况说:“营业执照不允许出租,转让,租借,任何违法经营与事实不符的都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可登封市工商局是有意包庇杜圈呢,还是玩忽职守?在不审核经营事实的情况下,又给杜圈补办了一个证。如此国家干部还把老百姓放在眼里吗?

   7930号下午我给告成工商所打电话,举报杜圈超市有猪饲料,王健民所长说:“不可能,我们今天早上7点多就去搜过了,阁老风道都没发现。”可事实是杜圈一直在卖猪饲料,我只好用手机给他拍了照片发给了王建民所长。109号长假刚过,我就立即给王健民所长打电话,他们在杜圈超市搜出了多半袋猪饲料,当时就带走了。我问他要处罚通知单,王所长说要给局里汇报后才说。我12号到局里询问情况。可耿局长说;“半袋猪饲料是杜圈自己用的,够不上处罚,”我说:“杜圈就没有喂猪,为什么他说啥你们就信啥,难道他说自己吃的你门也信吗?很明显是你在包庇他。既然杜圈说是他自己用得,你们为什么要带走?”

耿局长愤怒的说:“调查后再说。”可至今也没结果。

  8)我多次到工商局要求吊销杜圈的营业执照,耿局长说:“营业执照是国家赋予经营者的权利 ,吊销不了。”我说:“他违法经营差一点把我俩孩子药死,你们不管他 ,使他继续违法经营,从事发到现在他又违法3次了,你们再不吊销他执照,明明是在包庇他。”耿局长说:“我们再下去调查调查才说。”1017号我到郑州市工商局咨询,他们说:“不要说处罚几次,就单凭58号违法经营,出这么大的事,就应该吊销他的营业执照,工商局给他出的证,就有权收回证。你到纪检去反映一下情况。”

9615号早晨,杜圈对我面说:“就这,我花8万元钱,事摆平了,你再告我也不怕。”登封市工商局极力包庇杜圈,难道与此事有关吗?

10)时至今日,杜圈还在倒卖猪饲料,门市还在继续营业。难道登封市工商局长……了吗

从以上种种情况分析,我认为登封市工商局有包庇,袒护行为,是造成我两孩子中毒后至今无人管的主要原因。恳请上级领导追查此案。要求:(1)吊销杜圈的营业执照(2)收回郭建松的营业执照(3)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七十五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并赔偿给我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此呈:

        河南省登封市告成镇杨沟村五组     申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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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7:11:00 |只看该作者
已转登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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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09:13:59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通知工商局,等处理结果出来后由工商局跟帖回复,请您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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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16 14:48:26 |只看该作者
申晓利:
  2011年5月8日,您的两个孩子在本村村民杜圈经营的超市中买了一袋“葱汁香酥片”,回到家中,吃后中毒。您向登封市公安局报案后,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公安局在食品袋中检验出“特丁磷”剧毒农药成分,并根据现场侦查取证,确定为投毒,定为刑事案件,至今一直在破案之中。
       我局在事件发生后,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和卫生、食品药品、邮政等部门积极介入调查。经查,杨沟村民杜圈经营的超市是在自家居住房临街门面中开办的,其中有两间经营有日用百货和食品,食品和日用百货之间分开有一定距离,办理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另外两间门面房放置有饲料、杀虫剂、除草剂等农资产品,挂有“邮政三农服务站”牌子,属于邮政局设立的邮政三农服务机构,与超市中间有一墙相隔,中间有门相通。当时,在公安机关对现场封闭,提取证据后,我局对该门市涉嫌超范围经营的饲料和杀虫剂、除草剂等农药进行了查封(没有发现“特丁磷”农药,公安局在侦破中也没发现“特丁磷”农药)。后来又转为扣押,将其店内的杀虫剂、除草剂等农药全部扣留,确定杜圈超市另打着“邮政三农服务站”的牌子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农资产品,并按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因为公安部门经化验属“特丁磷”中毒并根据侦查情况确定为投毒案,列为刑事案件一直在立案侦破之中,行政机关对于同一事件在刑事立案未破案,司法未做出结论之前,暂不能先行进行行政处罚,不然有可能会扰乱刑事案件的正常侦破,也会给举报人造成我们以罚代刑、大事化小的误解。对此我们决定待公安机关案件侦破后,对杜圈超范围经营一事再进行行政处理。由于目前案件正在公安机关侦破之中,因此我局暂没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您反映当时没有扣押饲料问题。是由于在扣押农药时,超市经营的饲料按照法律规定属于一般商品,不属于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所以工商局没有扣押。后来当您举报杜圈经营饲料时,工商所立即进行调查,发现属实,责令杜圈停止经营饲料,依法做出了行政处罚。9月30日上午接到您举报杜圈经营饲料,工商所的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对杜圈超市检查,并未发现有饲料。10月9日,您又举报杜圈经营饲料,工商所立即赶到现场,在您的陪同下,我们把杜圈门市及家的楼上楼下查了个遍,只发现有半袋猪饲料。考虑到安慰您和家人情绪,鉴于当时的情况,工商所还是将那半袋猪饲料暂扣到工商所。此后工商所每日对杜圈超市进行巡查。
       您反映说工商局又给杜圈办了另外一个营业执照一事不属实。据调查,8月份告成镇杨沟村民郭建松开办一商店,办理了一个营业执照,经营饲料。您多次向我局举报说是杜圈继续经营饲料,让我们查处,我们经过调查,经营者郭建松说是他自己的生意,不是杜圈的。杜圈是为其帮忙。
您要求吊销杜圈超市营业执照一事特作说明。中毒事件发生后,我们经过认真调查分析,认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超范围经营饲料和杀虫剂、除草剂等农药应予以取缔。尽管由于涉及投毒刑事案件公安局正在侦破而我们暂没有作出行政处罚,但物品已经有我局扣押,超出的经营项目已不再经营。而食品经营部分,我们认为杜圈超市已经不具备食品经营资格(卫生部门为其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明年五月才到期,仍然有效,不在我们收缴范围),鉴于此案的复杂性,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目前已停止杜圈超市经营食品,责令其已变更了经营范围,取缔了其经营食品项目。现正在协调卫生部门依法收缴或吊销其《食品卫生许可证》。            
       总之,我局一直在积极主动地处理这件事情,不存在包庇杜圈违法经营。公安机关一直在对该刑事案件进行侦破,我局也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全力配合。您作为受害人,您的心情我们完全可以理解,我们会想尽一切办法,履行好我们的职责,明辨是非,依法适时作出处理。
       根据您的诉求,我们一定会在市政府(信访局)指导下,和公安机关一起尽力通过调解,化解矛盾,解决你们之间的经济赔偿纠纷。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只有等公安机关案件侦破后,划清责任再做处理。建议您,届时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特此答复。

                                                                                                                  登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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