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另按照郑人口办【2009】57号文《郑州市人口计生委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终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户籍地所在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追回已经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上缴县(市、区)财政。
关于孩子入户问题,请到公安部门咨询。
感谢您对郑州市人口计生委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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