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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相关部门关注月季新城物业违法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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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6-7 09:07: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新郑市

处理时间

2012-7-25 08:46

不经业主同意,拆除南大门、出售物业管理用房、在北门东侧侵占公共绿地违规建房,激起全体业主强烈不满!
请相关部门即时制止!恢复大门及物业管理用房原有功能!不要等木已成舟,再强迫我们去接受!

下派到:
1. 新华路街道办事处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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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6-7 11:12:45 |只看该作者
下派到  新华路街道办事处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0
一般0
不满意1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月季新城业主  在2012-6-7 11:24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我认为应该派到房管局!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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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6-7 11:30:24 |只看该作者
希望在这件事上,让群众看到政府的效率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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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6-7 17:16:42 |只看该作者
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上万居民希望政府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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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6-7 18:15:1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大家看到下午张贴在南门口的公告了吗?通篇没有一句道歉的话!我也向来不知,竟有如此征求意见的方式,拆都拆了,还问你同不同意?按道理,此事应有两问:一问改不改,第二问才是改成啥样。不知这第一问问向了哪位业主,又是谁可以代表我们全体业主同意了您拆?

据说有政府参与,已经在处理此事,物业肯写个公告,应该也有这方面的因素吧!很欣慰!真心为群众排忧解难的政府,是可以得到群众的衷心拥护的!

希望相关部门对此事一管到底!全体业主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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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6-8 08:36:31 |只看该作者
下派的哪个单位有用啊!早就向有关部门反映相关问题了,他们只说调查调查,根本不是人民的职能部门,拿着纳税人的钱,不给纳税人办事,倒是收某些人的黑钱,给某些人办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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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6-8 11:01:08 |只看该作者
我想我们现在下结论还为时过早,还是寄希望于相关部门能够把业主反映的问题一追到底!同时,业主们也应该团结起来,问题一天不解决,我们就不会偃旗息鼓,我们会和黑心的物业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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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8#
发表于 2012-6-15 17:07:47 |只看该作者
经规划城管局、新华路办事处调查了解,先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1、关于小区南门拆除建设情况的反馈。据了解,小区物业拆除南门,计划建电动伸缩门,目前尚无建设行为。规划城管局表示将密切关注这一情况。
       2、关于小区内建房情况的反馈。规划城管局将按照小区总体规划对小区建房情况作进一步调查,对不在总体规划内的建设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处理。对于临时物业用房建设,规划城管局依法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建议按照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业主反映的小区卫生环境差、治安混乱,新华路办事处监管督促
小区物业作出以下整改:
       一、坚强对公司全体员工的制度管理,提高服务意识。
       二、严格要求保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岗位,加强巡逻。为了小区内车辆停放规范,出入有序,不被碰撞,严防被盗,所以公司要将原大门整改为刷卡门严控无持卡的车辆随便出入。
       三、加强保洁管理,提高保洁质量,做到垃圾日产日清,楼道干净,道路每天打扫。
       四、 对于公共设施的损坏,公司积极筹措资金,逐项维修,恢复原貌。
       五、由于小区绿化面积大,加大花木工的管理,保持园林小区的形象。
           新华路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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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9#
发表于 2012-7-24 16:30:20 |只看该作者
   经调查,河南省鸿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系月季新城小区物业服务单位。该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2年5月10日在月季新城北门口开工建设钢结构建筑物一处,拟建两层,460.46㎡。
  市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规划城管监察大队于5月16日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并于同日下达了(新规管停字第227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2年6月20日市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做出“无偿拆除违法建筑物,并处玖仟零捌拾肆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新规管2012年罚字第157号),并上报新郑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2012年6月12日新郑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向河南省鸿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达限6月30日前自行拆除的通知。该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2012年7月6日新郑市规划城管局对该建筑物实施了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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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8-3 13:32:22 |只看该作者
吹吧,现在都8月份了钢架建筑还在哪杵着呢。西北角三层别墅还在施工呢。真不知道相关部门收了人家多少好处。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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