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牟政文【2009】146号文件问题的回复 网友你好: 我单位于2012年6月6日收到“ZZIC网络舆情告知单”第153号,网友刘先生通过ZZIC网站反映牟政文【2009】146号文件的问题,回复如下: 2009年11月20日之前我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的是《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2009年5月3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下发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各县(市)和上街区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鉴于127号文和87号文附着物补偿落差大,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于2009年11月20日出台了牟政文【2009】146号。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的上升,2012年4月1日起我县对征收集体土地附着物的补偿已开始执行郑政文【2009】127号文,已不再执行牟政文【2009】146号文。 分管领导:蔡小燕 职务:副局长 联系电话:13*******88 联系人: 陈辉 职务:科长 联系电话:13*******13 二O一二年六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