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局信访法制科已于2012年5月7日受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调查情况
经查,李国跃等62人原为登封电厂集团第一煤矿有限公司工人, 2010年3月25日前后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并签定有解除劳动关系协议,领取了经济补偿金。2012年4月,李国跃等人先后向登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登封电厂集团第一煤矿有限公司为其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发自参加工作以来生活补助、取暖补助、夜班补助等津贴,加班费和补缴自参加工作以来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要求。登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申请进行了审核,认为其争议已经超过了一年的时效期间,并按规定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政策依据及处理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以上规定,登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对信访人出具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对于信访人要求原工作单位赔偿未办理相关保险造成的损失的要求,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其相关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