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履责的申请
郑州市公安局局领导:
2012年1月22日上午十时左右我(石磊)驾驶一辆北京现代悦动轿车(豫A98Y02)与一辆桑塔纳出租车(宋占锋驾驶的豫ATA806)在郑州市陵园路与郑密路口发生碰撞,贵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的交通警察刘利(警号:008755)出现场进行事故认定和调解。
交通警察刘利对事故认定的描述如下:
2012年元月22日10时许石磊驾驶豫A98Y02号小客沿陵园路由西向东行驶到郑密路时与沿郑密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宋占锋驾驶的豫ATA806号小客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石磊、宋占锋轻微受伤。
当事人石磊:无信号灯路口未让右方来车先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负事故主要责任。
当事人宋占锋:驾车未确保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负事故次要责任。
以下是当事人双方签字、按指印,交通警察刘利的印章及日期。
交通警察刘利对事故调解结果的描述如下:
调解结果:双方自行协商通过保险公司估价赔偿,就此结案。
以下是当事人双方签字、按指印,交通警察刘利的印章及日期。
以上内容是贵局交通警察刘利在NO.0413381号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对事故认定和调解结果的描述。
首先对于贵局交通警察刘利在除夕能够快速出警表示感谢!我也对自己未认真的、完全的遵守交通法规而道歉,但是我对贵局交通警察刘利的事故认定结果现场提出了异议,其未采纳。并且在现场我告诉其我要求提起行政复议,但是其并未告知我一旦签署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简易程序)》就不能提出现行政复议,其未履行告知义务(否则我不会签署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简易程序)》)。现提出书面请求,请贵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该事故予以从新认定,具体情况如下:
2012年1月22日上午我和家人分别开三辆小客车去烈士陵园祭拜长辈,出来后上午十时左右我和家人在陵园路与郑密路口处向西大概十五米左右燃放了一挂鞭炮,随后由我在前驾驶豫A98Y02小客车起步朝陵园路与郑密路口向东直行驶去,在还有大约一米即驶离该路口时,我车右前方与一辆高速(车速大约在每小时80公里左右)驶来的出租车(宋占锋驾驶的豫ATA806)左前方发生相撞。由于对方车速过快,我方虽然及时采取措施,还是给我方带来非常大的损失。而对方车辆的驾驶人明显处置失当,直到与我车发生相撞才采取紧急刹车(从当时地上的刹车痕迹可以看出,刹车痕迹有大概两个车身的长度,我和我姐分别用手机拍照取证)。
我本人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相关法律法规做了研究以后提出以下观点: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根据该《实施条例》该规定宋占锋驾驶的豫ATA806桑塔纳出租车在郑密路行驶时的行为是否严重超速?(注意:事故发生时正值省公安厅集中整治机动车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违法行为期间)
第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规定来判断,宋占锋驾驶的豫ATA806桑塔纳出租车在通过陵园路与郑密路口的驾驶行为也未遵守该条规定(既没有停车瞭望,停车瞭望本身就是两个行为停车、瞭望,也没有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当时正值除夕通过陵园路前往烈士陵园祭拜车辆非常多,他未让属于他的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他当时只是先碰撞到我的车。
第三.我本人有二十多年的驾龄,而且我出路口的速度因为是刚放完鞭炮起步,所以速度不会快属于正常行驶速度,此前也从未出现过如此严重的事故。我车(该路口有成90度夹角的一堵墙因为角度问题我车在正常驶进路口时并不可能看见高速驶来的豫ATA806出租车,我又开车去现场试过。另外陵园路与郑密路口由南向北方向200米既是嵩山路与郑密路的斜交叉路口,再向前既进入逆行,建议是否应该在此处设置禁行)先行到达路口并正在通过路口(已近驶出路口),我车应在对方车辆驾驶员正前方清晰的视野范围之内。依据宋占锋驾驶的豫ATA806桑塔纳出租车在通过陵园路与郑密路口的驾驶行为来判断其驾驶资格取得的合法性有待查清(过路口时既未减速也未及时采取紧急刹车行为)。
第四.依据宋占锋驾驶的豫ATA806桑塔纳出租车在高速通过陵园路与郑密路口的驾驶行为来看,其前方大约二百米处既是嵩山路与郑密路的斜交叉路口,再向前既进入逆行,而且郑密路该段两侧也无其他出口,他是出租车司机理应更熟悉道路情况其又是空载,以他的飞快速度来判断他要去哪儿呢?用句话来讲他出现在不该出现的地方。
交通警察刘利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既认定我方负事故主要责任,而刘利作为一名交通警察本身所掌握的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法规理应比我更全面,然其未从整个事故的全过程来衡量统盘考虑,(其应该清楚事故发生时正值省公安厅集中整治机动车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违法行为期间,由其是从事客运的车辆,交通警察刘利对此视而不见。)仅依据我方在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就认定我方负事故主要责任显然有失公允。
综上所述,对方的严重超速的行为和过路口时处置失当不当驾驶的行为是造成这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我请求贵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从新认定此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宋占锋驾驶的豫ATA806桑塔纳出租车在此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申请人:石磊
电话:18*******36
2012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