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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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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政府对街头噪声污染进行专项治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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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1-21 09:25: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处理时间

2011-12-2 14:23

《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二)未经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
  (三)娱乐、健身、商业宣传、大型社会活动时,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
  (四)其他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行为。

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希望政府对街头噪声污染进行专项治理,提高省会的城市形象,提高市民的幸福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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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1-21 10:46:32 |只看该作者
您好,已受理。转我局督察办公室办理。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0
一般0
不满意1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郑助政  在2011-11-21 10:51  评价处理结果为:满意  并评价说:处理结果我很满意,管理员您辛苦了,希望能落实到实处。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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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1-25 10:51:17 |只看该作者
郑州正在搞城市管理提升活动,希望政府把对街头噪声污染的治理纳入活动中,提高省会的城市形象,提高市民的幸福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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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11-28 11:27:27 |只看该作者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列入我市城市管理提升活动专项整治,谢谢您的热心支持和帮助。 附政府文件,请您今后继续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商业噪声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市内五区、各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生活、商业噪声污染治理工作,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际,现作出如下通知:

一、治理范围

(一)治理商家促销形成的噪声。取缔商业经营活动中为招揽顾客使用的高功率喇叭或音响器材。

(二)治理市场早市叫卖噪声。重点治理居民居住区周边的各类马路市场及早、夜市市场(包括市场外溢)在经营活动中的叫卖、音响、喇叭所产生的高噪声污染扰民行为。

(三)治理歌厅和酒店的卡拉OK音乐噪声。重点整治居民居住区商业性经营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扰民噪声污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达到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二、责任分工

(一)市城市管理提升活动办公室。主要负责督促、检查、协调市内各区(管委会)和有关执法单位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并将生活、商业噪声污染治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整治提升活动目标进行考核。

(二)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指导各区(管委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生活、商业噪声污染治理工作,并做好工作数据的收集汇总、日常检查及协调组织开展执法活动。

(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利用有关设备和技术手段对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的噪声污染问题进行监测取证,并与之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四)市民政局(市社区建设服务局)。主要负责居民社区内生活、商业噪声污染治理工作的宣传教育。

(五)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对私自改装车辆安装高音喇叭沿街叫卖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市内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相关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集中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对辖区内的生活、商业噪声污染行为进行查处和治理。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活、商业噪声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加大集中查处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投诉案件,要做到快速反应,限期办结。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积极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本地网站的宣传、监督作用,对支持和配合治理工作、自觉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典型加大正面报道力度,对个别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三)畅通投诉渠道、依法行政。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或网络投诉平台,全天候接受群众关于生活、商业噪声污染的投诉,对经执法人员屡次劝阻仍不整改、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污染单位,环保部门要进行噪声监测取证,并依据相关条例严厉处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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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11-28 11:34:05 |只看该作者
再次对您的支持和帮助表示诚挚的谢意。真心希望我市能有更多的“郑助政”,这样我们的城市一定会更和谐、美好、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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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11-29 09:03:28 |只看该作者
zzscsglj_admin 发表于 2011-11-28 11: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列入我市城市管理提升活动专项整治,谢谢您的热心支持和帮助。 附政府文件,请您今后 ...

谢谢“心通桥”,谢谢市政府。
我想强调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发第四十四条和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都是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音响揽客,注意是禁止,根本用不着检测噪声大小。

附国法和市法摘要:
    附: 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附:《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二)未经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
  (三)娱乐、健身、商业宣传、大型社会活动时,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
  (四)其他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行为。
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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