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二七工商分局您好:
现反映问题如下:本人于2012年6月12日在大学路与长江路交叉口附近的世纪联华超市购买了一些食品(两瓶酒和一袋扒鸡),回家后在未启封的情况下发现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酒里混有黑色异物.扒鸡无生产日期),违反《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四款和42条第一款。
于是在2012年6月14日消费者将该问题投诉到超市所属辖区———嵩山路工商所。其工作人员查看该“问题食品”后对消费者所反映的当时也表示认可。消费者将上述食品和申诉书及发票,购物小票的复印件一并交于工商所且留有联系方式。(有录音等为证)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1.申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2.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然而时隔半月有余,嵩山路工商所没有给消费者任何回复!!!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人人有责。笔者认为做为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部门——工商管理机关更应该重视,对消费者的投诉及举报作出快速积极的反应!15*******81
补充内容 (2012-6-30 13:21):
各级政府三令五申食品安全重于泰山!为什么超市销售违法食品那么心安理得有恃无恐呢?难道《食品安全法》对某些企业和职能部门显得那么苍白?
补充内容 (2012-6-30 13:23):
我坚信有关监管部门不会对该超市的违法行为熟视无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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