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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防的地下室让开发商高价出售,不买不让停车。求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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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7-5 13:01: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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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防办

处理时间

2012-7-9 17:19

   尊敬的各位领导好:我是惠济区三全路长兴路交叉口的裕华第九城市的业主。由于该小区没有地上停车位,全部都是地下停车位。但是物业现在不买停车位不让我们业主的车进小区,必须买停车位。一个车位售价13万左右,我们工薪阶层只是买个小车代步,车价还比不上车位贵。租也不可以。我们了解了下,首先这个地下室本身就是人防室,是小区业主共有的,物业和开发商凭什么高价出售呢?他们都置物权法和物业法不管不问了吗?那要法律又有什么意义呢?更有甚者小区外围没有租出去的商铺竟然有自称残联的人过来收取停车费!!!!!盲道在内的他们还用铁柱子围起来,让我们停车停哪里?请有关部门落实还老百姓一个公道!!!!!!请有关部门落实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的地下人防室开发商凭什么高价出售!!!!还雇佣有关社会残联人士来此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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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7-5 15:43:37 |只看该作者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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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7-6 15:34:04 |只看该作者
郑州人防办 发表于 2012-7-5 15: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受理。

亲爱的网友LRQGD:
    您好!
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具有平时服务于经济建设,战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特殊功能。根据《物权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物业公司均没有出售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的权利,否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应属于无效合同。你可以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举报,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依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四条:“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及第九条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根据以上规定,防空地下室不应计入公摊面积。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对以上问题做出新的规定的,依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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