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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这事,您们应该管一下!涉及民生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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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1-24 16:21: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经开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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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96小时:8分钟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颐园小区施工队要求非法查封经开区颐园房屋,在查封其间颐园小区施工队却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的59套房屋之一的18号楼东3单元3-4楼东户李婉清等房屋违法出租,收取租金。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这种藐视法律的、违法行为听之任之!好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是是专门为颐园小区施工队服务的!施工队想查封房屋房屋就查封房屋!想出租查封的房屋就出租查封房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们查清了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务关系以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颐园小区施工队的债务关系。情况如下:

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2年10 月10日签订了颐园小区土建、装饰及水电安装承包合同,在合同38.1合同条款中规定,发包人不同意分包。所以颐园小区13个施工队的施工和工程款问题属违反合同规定非法转包发生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我们强烈要求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据以上法律收缴颐园小区13个施工队的非法所得。

2008年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应颐园小区施工队邵保民等人以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颐园小区施工队工程款要求以(2008)开法执字第140号)查封了 大宇颐园小区被郑州大宇房地产公司卖给业主的59套房屋。法官在案件事实方面没有查清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务关系以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颐园小区施工队的债务关系,颐园小区施工队邵保民等人及不是合同法人也不是合同关系人。法官没有查清颐园小区承建施工合同!未能正确应用有关法律。是一个冤假错案!!应该马上纠正!  

另外2008年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应颐园小区施工队邵保民等人以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颐园小区施工队工程款要求以(2008)开法执字第140号)查封了 大宇颐园小区被郑州大宇房地产公司卖给业主的59套房屋。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08)开法执字第140号)查封的59套房屋没有解除查封的情况下,颐园小区施工队却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的59套房屋之一的18号楼东3单元3-4楼东户李婉清等房屋违法出租,收取租金。我们强烈要求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这种藐视法律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郑州市经济开发区颐园小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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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3 12:56:16 |只看该作者
好好看看,非常好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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