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4272|回复: 8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请物价局不要说谎话好吗? [复制链接]

Rank: 3Rank: 3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7-18 09:40: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2-7-27 18:55

以下是贵局对我们问题的回复,临时停车被定性为为不合理收费。我们已通知物业公司停止收取此项费用,业主可持物业公司开具的收费凭证,到该小区物业公司办理退费手续。物业为什么不执行呢,到现在依据在收费呢?
网友您好:
    感谢您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关注和理解,现就您反映的关于天伦琥珀名城小区物业收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经调查,天伦路9号院琥珀名城小区分四期开发。郑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划分的一至三期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四期为另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一至三期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第四章第九条)内约定的车位使用费按露天车位40元/个•月、车库车位160元/个•月交纳停车费。因此,针对以上关于地上停车收费标准有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司与业主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而物业公司在一至三期的物业管理区域内针对临时停车收费并没有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也没有征得小区业主同意,此费用为不合理收费。我们已通知物业公司停止收取此项费用,业主可持物业公司开具的收费凭证,到该小区物业公司办理退费手续。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static/image/common/online_member.gif发表于 2012-7-6 17:22:16|
网友您好:
    经调查,天伦琥珀名城小区已停止机动车临时停车收费。您可持物业公司开具的停车收费票据,到物业公司办理手续。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到目前临时停车过夜依旧收费5元,不过夜每次收费4元,你们是谁在说谎话呢,谁在糊弄人民群众呢,拿居民当猴耍吗?要没能力解决我们就去找上级部门,此问题已经反映N次了。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沙发
发表于 2012-7-18 09:51:56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将会及时为您回复。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状态: 转发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板凳
发表于 2012-7-19 10:19:38 |只看该作者
已转郑州市房管局

查看转发帖
处理状态: 转发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优秀管理员

地板
发表于 2012-7-20 11:42:52 |只看该作者
已转郑州市物价局

查看转发帖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2
一般0
不满意0
处理状态: 已处理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5#
发表于 2012-7-20 17:47:21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将会及时为您回复。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状态: 已处理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3Rank: 3

6#
发表于 2012-7-20 13:13:55 |只看该作者
百姓就是皮球,解决不了就推来推去的,物件局已经定性为不合理收费,要求停止收费了,怎么不要求物业去执行呢?管理不了吗?还是另有原因?人民群众要求知道内幕,收的钱交给谁了?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7#
发表于 2012-7-20 17:48:14 |只看该作者


0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3Rank: 3

8#
发表于 2012-7-27 14:42:03 |只看该作者
看看天伦物业临时收费的证据,物价部门干什么的?一直禁止不了违规收费?难道天伦给你们分红吗?
附件: 你需要登录才可以下载或查看附件。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9#
发表于 2012-7-27 16:21:57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现将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经过我们调查后确认,天伦琥珀名城小区的物业公司将小区物业共用部分改为停车场之前,既没有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与业主约定临时停车收费项目和标准,也没有征得小区业主意见。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根据上述规定,业主可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
                                      郑州市物价局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2-26 20:21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