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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流于形式 违法经营无人问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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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3 11:38: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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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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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11 09:18

招标项目流于形式  违法经营无人问津

----关于郑州市晋豫宾馆(商场)目无法纪、侵害投资人利益、长期违法经营情况的反映

尊敬的郑州市委、市政府领导:

我们是郑州都市家园置业有限公司,现就郑州市(晋豫宾馆、晋豫商场)侵害投资人利益、违法经营等有关情况向您反映如下,恳请各位领导在百忙中予以关注并尽快解决为盼。

一、基本情况

郑州都市家园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是一家集地产开发、建筑为一体的综合性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期以来,我们秉承“依法经营,奉献社会”的经营理念,为郑州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2011年1月31日,我们应邀参加了郑州市二七区一马路福寿街综合楼及配楼(晋豫宾馆、晋豫商场)经营使用权转让项目(二七政采公开【2010】127号)的公开招标,在众多竞争对手中胜出,成为该项目的中标人(见附件一)。特许经营期限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中标价每年182万元,期限为5年。2011年3月11日,我们与项目权利人郑州市二七区一马路办事处签订了《合作协议书》(见附件二),并按照协议向对方支付了合同保证金46万元。

合同签订后,我们多方筹措资金,并在最短时间内初步完成了前期项目论证、规划、施工等主要准备工作。但是,时至今日,我们不但没有按照约定如期进驻施工,而且每天还在为项目交接四处奔走、担负沉重的银行贷款利息。根本原因是:(晋豫宾馆晋豫商场)的实际控制人周志钧,依仗其某些所谓“特殊背景”,拿法律当儿戏,拒不交还已经到期的宾馆,百般拖延,攫取不义之财。当前,由于项目停滞而引发连锁反应,特别是春节临近,公司员工和前期预约的相关工程公司,几次欲集体上方,我们考虑到不给政府和社会添麻烦而极力劝阻,才没有造成更大的不良影响。但是,目前工程停滞的这种局面,已使我公司背上沉重的包袱,久拖不决,骑虎难下,也埋下诸多隐患,实在是迫在眉睫。

二、主要问题

据了解,1992年,郑州市二七区一马路办事处在福寿街南端建设一综合楼,由于资金短缺,建筑封顶后,与郑州市中南联合公司签订协议,由中南联合公司投资续建,建成后中南联合公司享有18年的使用权,宾馆定名为“中南大酒店”即后来的(晋豫宾馆晋豫商场)及其配套设施(见附件三)。协议规定,建筑产权属二七区一马路办事处。后来,中南联合公司注销,由晋城市兴泽工贸公司承担其权利义务。

2010年,郑州市二七区提出将二七商业中心“升级改造”,打造成为中部第一商圈,二马路机电市场等9个项目成为旧城改造的重点。(晋豫宾馆、晋豫商场)所处的位置,也正好在这个范围内。鉴于资金困难,二七区一马路办事处研究决定,出让晋豫宾馆的经营权,对外招商引资。按照这个规划思路,2011年8月9日,一马路办事处召集晋城市兴泽工贸公司等各方召开协调会,就(晋豫宾馆、晋豫商场)到期归属问题进行协调。晋城市兴泽工贸公司全权代表周志钧表示,中南大酒店使用权期限到2011年9月30日到期,在期限届满前,双方组成工作组依法办理清算、移交事宜。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一马路办事处遂将(晋豫宾馆晋豫商场)及其配套设施经营权对外招租。

我公司中标后,(晋豫宾馆晋豫商场)方面违反承诺,以种种借口迟迟不进行交接,至今已近4个月。据宾馆内部知情人介绍,该宾馆是由山西人开办的,实际控制人为郑州人周志钧,近5年他从不向产权所有人交纳租赁费。更有甚者,该宾馆多年不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连人命关天的消防许可证也不办,以至于2011年8月份曾发生火灾。我们不禁要问:这样一个位于郑州市火车站繁华商业区的“三无”宾馆,为什么能违规营业多年?相关主管部门对发生在眼皮底下的违法行为到底管了没有?这种明目张胆的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底气从何而来?实在令人费解!!!

三、意见建议

   保护正当合法经营,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既是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责,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前提条件。几个月来我们为此身心疲惫,虽多方求助,但收效甚微。经慎重研究,我们提出如下解决意见:

   (一)恳请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对(晋豫宾馆晋豫商场)长期违法经营进行彻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制止其违法行为的延续,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二)恳请政法委领导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责成相关部门牵头,召集一马路办事处、(晋豫宾馆晋豫商场)方面和我公司,坐下来认真协调,本着互谅互让,求同存异的原则,依法拿出最终处理意见,使项目能够顺利进行。

   (三)我公司作为中标单位,与一马路办事处签有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进展情况,我们考虑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以一马路办事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以促成事情的早日解决,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恳请各位领导在百忙中予以关注、协调解决,还我们以公道!

   谢 谢!

郑州市二七区一马路办事处

郑州都市家园置业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一马路办事处:张淑君13*******14

都市家园联系人:宋新伟: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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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4-10 16:30:3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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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4-11 09:18:2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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