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公交车长,每个月单位所制定的生产任务都是以天数计算的,比如30天,就是要完成28天的生产计划,只除去了轮休2天的计划,车辆的维修和保养没有减任务,等于修车就要扣工资,要么就主动放弃休息,可以不扣钱。而且正常轮休的2天,也在公里工资和收入工资中进行了扣除,类似我们这样的车长只能继续透支着自己的体力主动放弃轮休,为了养家糊口而完成任务,只是不知道还能撑多久。这样的劳动定额合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而且分公司、车队管理机构罚款很严重,数额上千很正常,并且没收据。比如本月公交一公司四车队76路某车长,因行车吸烟,被经济处罚200元、扣除当月安全工资600元、扣除当月绩效工资(200-600不等)、扣除当月效益奖金(80-160不等),而且处罚的名义是造成了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是造成了经济损失,通报批评和处罚决定已张贴一公司四车队各线路调度室。这样是否严重违背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这样类似的处罚项目还包括:行车使用手机(看一眼也算)、违反变更车道(压实线)、闯红灯、进站并排上下客、逆行、交警开条。且经过交警处理过的违章,在单位如上进行二次处罚。死刑犯也就是枪毙一次而已!?
任何处罚只能是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让被处罚者更正错误,而不是以罚代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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