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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万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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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8 17:39:34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你好!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1]129号)和《关于做好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准备工作的通知》(郑卫函医改[2011]2号)文件精神,我市所有村集体卫生所将于12月1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集体卫生室,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一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二是基本医疗服务补偿,三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对于老年乡医养老问题,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 一方面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另一方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乡村医生,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对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龄退出、不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的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省辖市、县(市、区)财政承担50%,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生活保障困难问题。
     目前我市正在按照郑州市工作要求进行村卫生室基本情况和60岁以上乡村医生摸底调查。调查要求村卫生室应为“政府举办、产权归集体所有并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农村卫生机构”,人员应为具有行医资质人员。具体享受补助的条件上级还未下发文件。只要马万年符合条件,该享受的政策一定会享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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