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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厦太黑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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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1-27 10:34: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十万分之一的赔偿,真是太黑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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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1-11-28 09:00:19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此事我局已经组织人员正在调查,一定会给网民朋友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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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1-28 09:11:41 |只看该作者
只有政府介入,业主才维权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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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地板
发表于 2011-11-29 17:42:31 |只看该作者
关于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有关合同条款的回复
网友您好:
看到众多网友的回帖,我们的心情很复杂。作为普通消费者,我们非常理解网友的心情,你们诉说的情况,我们感同身受;作为房管局的工作人员,我们又只能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解释相关政策。
1、《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根据权利对等原则,因违反合同约定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应根据违约程度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为体现合同的公平性,违约责任双方应当一致。也就是说,判定一个合同是否公平,一般来说是要看合同双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而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一致、是否对等。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所签合同中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责任是应付款的十万分之一每天,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是已付款的十万分之一每天,这表明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违约,都是按照同一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从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是否有效,应由当事人一方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无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这一点请网友理解。
现在开发公司出现了逾期交付使用的情况,我们会督促其尽快施工力争早日达到交房标准,也督促其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履行赔偿义务。如果网友还有其它问题,欢迎带有关资料直接到房管局二楼接待大厅咨询。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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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11-29 18:53:31 |只看该作者
感谢社区管理员。
请问管理员,合同赔偿的日标准为十万分之一,这么低的标准仅仅是同地段,同等房产租金的十几分之一,由于广厦不能按期交房,却要我承受延期带来的损失,这公平吗?这下延期八个月,八个月的租金抵上我半年的工资了,我真的活得好累啊,辛苦半辈子攒钱买套房子,希望能结束漂泊的生活,却没想到如今,钱付了,我却无法按时得到自己的房子,交着贷款还要租着房子住,违约金少的可怜,这对于违法的广厦来说根本不值一提,违法的成本太低了,低的不由自主的都要违法! 我好可怜啊,儿女要养、爹妈要活、自己吃糠喝开水就算了,还连累一辈子为自己辛苦的爹妈,耽搁年幼无知的儿女,相濡以沫的妻子也跟着受苦,都是这个房子,这个开发商,这个丧尽天良的广厦,如果它再无法无天、胡作非为下去,我不活了,我死也要拉着垫背的,跟我同走黄泉路,本人说到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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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12-2 16:44:16 |只看该作者
广厦业主遭到人身安全威胁,“你敢走出这个门你试试!”
thread-4236-1-1.html

有视频,有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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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12-5 17:09:29 |只看该作者
是谁坑了广厦800余户可怜的户业主?是谁让某些人那么猖狂,欺人太盛?就没有正义、真理吗?坑爹的广厦,呜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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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8#
发表于 2011-12-16 10:06:21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关于近期广大网友投诉广厦置业延期交房及不合理合同等问题,我局非常重视,经我局多次调查处理,现将处理结果再次反馈网友。
按照局领导批示,我局约谈了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法人李振兴。明确告知:
1、对约谈的企业及法人、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要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
2、这次约谈是代表市政府和房管局进行约谈。
3、针对“榕树公馆”延期交房、违约金太低等问题,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对问题的处理。
4、针对问题,企业要加快施工、尽快交房,同时要主
动与业主保持沟通。
据调查:此地块原为城中村,配套设施不完善。因现已改造成大社区(33层高层),水、电、气、暖无法满足现在的配套要求,各种配套均需增大容量(尤其电在这个区域为红色区域),故不能按期交房。经过与各部门积极协调,现已部分落实,正在加紧施工。
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向广大业主及房管局承诺:
1、交房时间:2012年4月30日前交房,如此期限届满后未能交房,自此期限届满后第二天起至实际达到交付条件之日止的赔付标准调整为:向业主支付已交房款的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交房标准:按所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标准严格执行;
3、2012年4月30日前的延期交房处理:
(1)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至2012年4月30日之间的违约金按所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执行;
(2)在此期间,广厦置业承担相应时期物业管理费。
以上承诺请广大业主共同监督,如该公司未按承诺落实,请及时向我局反馈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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