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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长城烩面馆多年噪音扰民,不堪忍受!(下派单位:金水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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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7-30 16:45: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金水区环保局

工作时间

21127小时:0分钟


       您好!

       在建业路凤鸣路交叉口,金长城烩面馆租用英协花园临街商铺(共三层楼),该烩面馆将烟道从一楼厨房牵引至3楼顶楼,并在顶楼出风口处设置大功率风机,一旦开启,噪音巨大。
       该烩面馆顶楼还设置巨大的广告牌,风机就在广告牌之后。因英协花园园中苑小区规划的是六层楼,而金长城烩面馆与小区房子相连。导致周围3楼以上小区业主直接与其设置的风机设备为邻,白天到午夜,无法安宁生活(尤其是在午休时间及夜间)。即便关窗,也能清楚听到噪音。
       多次将此问题反映给小区物业,小区物业也找过烩面馆工作人员,但该烩面馆毫无整改之意。我向郑州市城管局投诉,城管局说让我来这里向环保局的工作人员反映一下这个问题,希望环保局的同志能给我们小区的业主主持公道。

       期待回复,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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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7-31 10:13:12 |只看该作者
已转金水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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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8-2 17:29:54 |只看该作者
金水区未来路 发表于 2012-7-31 10: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已转金水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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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根据《郑州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动机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之规定,您反映的大功率风机噪声可以界定社会生活噪声。
根据《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中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以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或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五)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室内装修作业影响周围居民生活,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在依法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区域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在其他区域内的,由公安机关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实施。
根据上述情况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局建议网友向市政执法局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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