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好:
2010年初,我们与升龙凤凰城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些合同是开发商事先订好的,不允许更改,是一种格式合同。其中关于交房条件那一条款,说是由建设方、承建方、监理方、设计方验收合格就可交房。而按照《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交房的条件规定,商品房应当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且相关配套设施完工方可交房。也就是说,不仅仅是哪四方验收合格的问题,还要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完成水电、暖、燃气、通讯、绿化、消防等生活必备设施后才具备交房条件。升龙凤凰城的卖房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交房条款违反了《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按照《合同法》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定,该交房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
贵局可以查验开发商的售房合同,所有合同千篇一律。A区快到交房时间了,为防止开发商在不具备交房法定条件情况下,拿合同中的这一条款诱骗强制交房,我们广大业主希望贵局宣布该合同中的该交房条款无效。(我们去工商局投诉了,他们说这事贵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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