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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宣布升龙凤凰城售房合同中的交房条款无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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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1-29 17:08: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房管局

处理时间

2012-1-4 17:32

领导好:
       2010年初,我们与升龙凤凰城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些合同是开发商事先订好的,不允许更改,是一种格式合同。其中关于交房条件那一条款,说是由建设方、承建方、监理方、设计方验收合格就可交房。而按照《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交房的条件规定,商品房应当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且相关配套设施完工方可交房。也就是说,不仅仅是哪四方验收合格的问题,还要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完成水电、暖、燃气、通讯、绿化、消防等生活必备设施后才具备交房条件。升龙凤凰城的卖房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交房条款违反了《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按照《合同法》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定,该交房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
     贵局可以查验开发商的售房合同,所有合同千篇一律。A区快到交房时间了,为防止开发商在不具备交房法定条件情况下,拿合同中的这一条款诱骗强制交房,我们广大业主希望贵局宣布该合同中的该交房条款无效。(我们去工商局投诉了,他们说这事贵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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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1-11-30 10:36:00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我们已将您反映的问题交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待调查完毕后,我局给予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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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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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1-29 17:13:08 |只看该作者
这是在工商局投诉的帖子,答复说所提问题归房管局管,因此稍加修改后提交本版块,望斑竹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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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11-30 14:43:10 |只看该作者
强烈支持              2010年初,我们与升龙凤凰城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些合同是开发商事先订好的,不允许更改,是一种格式合同。其中关于交房条件那一条款,说是由建设方、承建方、监理方、设计方验收合格就可交房。而按照《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交房的条件规定,商品房应当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且相关配套设施完工方可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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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11-30 14:43:50 |只看该作者
我们都是受害者,坚决支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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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11-30 14:45:5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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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12-1 11:38:52 |只看该作者
回复呢?回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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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1-12-1 14:55:53 |只看该作者
一日一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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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9#
发表于 2011-12-2 17:06:17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感谢您来贴,您的信任是我们提高工作标准的动力源泉。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经我局调查了解,您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结合法律法规,现回复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010年1月1日在我市施行的《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建设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依法向有关部门备案;2、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经按照规划设计建成,并经验收合格;3、前期物业管理已经落实;4、除上述条件外双方还可就其它方面做出交付约定。”根据您所述,合同签约时间在2010年1月1日以后,即在《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所签,如果双方约定房屋交付使用的标准为五大主体综合验收合格,涉嫌违反《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应当认定合同中该条款为无效条款,双方应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另行协商约定。
       同时,《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从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是否有效,应由当事人一方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无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我们只能通过行政手段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妥善解决这一问题,这一点请网友理解。
       现在该小区即将到交付使用时间了,我们会督促开发商尽快施工,将符合标准的房屋交付业主。我们会一直关注事态进展,欢迎网友提供情况。再次感谢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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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1-12-5 12:29:26 |只看该作者
希望贵局能监督开发商,不要让B区那样违规交房的悲剧在A区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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