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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粮食局无视法律、欺上瞒下、妄图霸占我们共有空间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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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5 16:58: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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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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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8-6 16:07

关于粮食局无视法律、欺上瞒下、妄图霸占我们共有空间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市领导:

我们是粮贸小区的业主。我们怀着无比愤怒的心情反映粮食局无视法律、欺上瞒下、妄图霸占

共有空间的不法行为。

一、   基本情况与事情经过

粮贸小区位于中岳大街中断,共有6座7层楼房,一层是粮食局的门市房;二层以上是住宅,共

有108套,住宅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开发商已上缴,门市房部分的土地出让金粮食局至今未缴,

致使整个小区的房产证不能办理。

为此,我们业主多次到粮食局、信访局上访。鉴于种种原因,市里决定召集建设、规划等相关

部门开协调会,并以《会议纪要》形式解决问题,由粮食局负责具体操作。但粮食局却利用这

个机会,无视《物权法》,欺上瞒下、在住户业主毫无知情的情况下,把共有空间部分明确在

自己名下,即把违法的东西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摇身一变披上所谓“合法”的外衣,就

可以此作为挡箭牌来随意处置共有空间,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了!

二、   如果会议及《纪要》经办人,不调查不研究,把这个粮食局的“三违”意见(即违背物权法、

     违背民意、违背事实),堂而皇之地写入会议纪要,我们业主将不接受,不承认,并坚决抗

     议!

其理由:

其一、违背物权法,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专有部门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和共同

管理的权力”。现在是法制社会,任何事情都要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是纲,一切与法律相悖的

东西,必然是错误的。因此,粮食局单方面所谓的土地分割意见,是完全错误的。

其二,违背民意,《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

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共有空间确需

改变现状的,必须经过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有效,而粮食局所谓的土地分割意见,是独

家偷偷摸摸形成的,从未向住户业主征求过意见。

其三,违背事实,百思不得其解粮食局所谓的土地分割意见是依据什么?原来是粮管所的院子?

不!原房已扒,经开发商品房已出售,业主变了,土地使用权自然也就变了。难道和开发商之间

有何交易?不!他们二者都没有这个资格,他们交易的只能是房产,而不是土地。是粮食局出钱

买下的?不!门市房不凡的土地出让金他们未交一分,反之,住宅部分的出让金已交,粮食局到

底依据什么?

   三、       我们的要求

   四、   综上所述,我们强烈要求,不能不负责任地把粮食局提出的土地划分意见(没有经过住户

   业主同意的意见是无效的),在《会议纪要》上反映出来,我们对这种荒唐的所谓意见表示坚

   决反对!否则,会把我们业主逼上集体逐级直至北京上访的维权之路。

   为了讨还合法权益,我们别无选择!

                                                            

                                                                  粮贸小区全体业主

                                                                        

                                                                         201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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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8-6 16:07:0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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