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应由开发建设单位与小区业主双方协商并通过合同约定;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为120~160元/月•辆。
二、小区地面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根据《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价公〔2004〕2号)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因此,地面停车是否收费及停车收费标准应由业主、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按协议约定执行。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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