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文化路5号院临街1楼业主违法拆墙,危及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问题的帖子,我们2月10日发布到论坛房管局所在版块,被房管局推到规划局,我们随后在2月14号根据房管局的建议将该帖发布到规划局所在版块,又被告知归房管局所管,试问,此论坛初衷为何?把民生疾苦问题当皮球踢来踢去,没有一个部门肯行使职责加以管理,算不算政府部门的不作为?难道一定要真正出现安全问题,媒体介入了,才真正有人来管么?!现再将此贴粘贴如下,希望政府部门能真正为民众安危考虑,谢谢!
文化路5号院临街1楼业主违法拆墙,危及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敬请领导关注! 我们是郑州市文化路5号院的业主,现有一紧急情况请领导予以关注,情况反映如下:我们现在所住房屋,原是1964年建造的砖混结构三层房屋,1989年又在原三层房屋基础上加盖两层,就是三层房的地基盖了五层,并且房龄已达48年,所以我们所住的房屋已经是危房。但是一楼的住户不顾其整栋楼的安全,纷纷违法将住宅房屋改造成门面房对外出租,并且经营者为了经营需要,肆意对房屋内外墙结构进行破坏,使我们的房屋危上加危(墙体开裂,房屋门窗关闭不严),使我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收到严重威胁。他们经营的小饭店使楼前污水横流,使用的煤气罐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此我们强烈要求1楼的住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房屋的原有结构,但违法者置之不理,依然我行我素。为了防止出现重大事故,因此,我们恳请领导予以关注,督促1楼的住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房屋原貌,解决我们的安全问题。
文化路5号院业主 规划局2月24日的最新回复: 依据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应有房管部门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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