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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差价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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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8-13 09:02: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房管局

处理时间

2012-8-29 11:31

投诉人:胡会国, 汉族, 65 岁

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文劳路3号院10号楼32号

联系电话:63733446、13*******35。

被投诉人: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天明路86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4876

法定代表人:王跃军

联系电话:63563993。

郑州市房管局的各位领导,你们好!作为投诉人,我怀着无比愤怒的心情向贵局投诉房地产开发商——即被投诉人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置业)违约、违法不予退还多收房款的行为,并希望贵局在查明事实后给予处理,以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投诉人并请求:

1.责令被投诉人限期返还投诉人多交的房款3904元人民币;

2.责令被投诉人向投诉人赔礼道歉;

3.对被投诉人违约、违法行为给予严处。

事实与理由:

投诉人于2008年9月9号与六合置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其开发的位于劳动路东、北环路南六合苑小区2号楼6楼24号住宅一套;并约定:单价为每平米2829元人民币,建筑面积170.36平米,面积差异处理的方式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单价不变,总房款多退少补”。然,投诉人的房产证(郑房权证第1201067168号)下发后,投诉人发现房产证上登记的建筑面积却为168.98平米,比合同约定面积少了1.38平米,面积误差比约为0.82%。对此情况,投诉人虽多次找六合置业并要求其按合同约定返还多交的房款3904元,但六合置业不仅置之不理,而且还威胁说让我有本事去法院告他们,态度极其蛮横,好几次都是硬把我推出门外,完全不顾投诉人的年龄和身体状况能否承受。投诉人作为年过60岁的老人工作一辈子,攒钱买房子花尽了一生的积蓄,然六合置业却公然违反约定、抵触法律,不予退还投诉人的血汗钱。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的规定,被投诉人六合置业应当依约、依法退还投诉人多交的购房款,其不予退还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和违法。对此,在万般无奈之下,投诉人只有向贵局求助并投诉,希望贵局依法对被投诉人六合置业的上述行为予以处理,并支持投诉人的请求,以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

投诉人期盼贵局尽快给予回音!

此致

敬礼!

投诉人:胡会国

201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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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8-13 09:12:43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看到,我们会在调查了解后尽快给您回复。
处理满意度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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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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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8-13 12:21:22 |只看该作者
按合同履约是每个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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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地板
发表于 2012-8-22 09:56:01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按合同约定当事人享有权利和义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原则条款处理”。网友所反映因面积差异引起的房款差异,按本人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五条的约定办理。合同当事人特别是开发商应按约定主动履行,及时结清因面积差异引起的购房款差额。
    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近几年因其它原因经营不善,内部管理较为混乱,给六合苑小区业主带来一定的麻烦。近期公司重组及更换人员,重点处理六合苑小区办证问题,公司承诺将统一处理因面积差异所引起的房款变化,多方筹措资金争取在三个月内结清。双方对于结算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建议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我局对于该开发商态度蛮横,处理方式粗暴的行为提出批评,要求向业主道歉做好协商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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