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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政府解决下岗再就业优惠证换发后不能享受社保补贴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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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2-27 09:37: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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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社局

处理时间

2012-5-4 10:02

原有下岗再业就优惠证可享受社保补帖,现政府叫换成"就失业登记证"后,社保补帖就不能享受啦.关健是把下岗再就业作为稳定就业来对待,把党对下岗后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给取消啦.我57岁啦,下岗后自主创业,本该享受社保补贴到退休,可现在是优惠证你换也不能用, 不换也不能用.这一问题我已向社区,区,市各有关部门反映过,希望能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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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2-27 10:28:26 |只看该作者
已转郑州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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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j_126  在2012-2-27 16:16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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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2-5-3 18:26:34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依据《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社就业〔2011〕14号)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保底标准2/3的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除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指持《再就业优惠证》且2008年底前初次核定享受社保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的“4555”就业困难人员(指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初次核定享受社保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持《再就业优惠证》且已享受三年社保补贴政策期满人员(指持《再就业优惠证》初次核定享受社保补贴时年龄未达“4050”的就业困难人员),自停止享受社保补贴之日起,经一年以上时间的就业援助后仍不能实现比较稳定就业的,年龄达“4555”(指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及以上)要求后,重新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享受社保补贴政策至退休。如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12333,我们的工作人员会给您详尽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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