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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后再灵活就业享受社保补贴的优惠政策不能改
我2007年失业(52岁),2008年自主创业,2009年凭当时发的优惠证享受社保补贴,当时文件规定凭当时发的优惠证并创业或灵活就业后才能享受社保补贴,
现在郑州市2011(14)号文件规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才能享受社保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
(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登记失业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时,须已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且在登记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或未实现比较稳定就业。
比较稳定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稳定在6个月以上的;自谋职业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灵活就业的,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稳定在6个月以上或12个月内累计在6个月以上.
按上述所说我就不能享受社保补贴,原因是我自主创业是实现比较稳定就业。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05-21)
第45条第(五)款规定:对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请领导能为下岗后再灵活就就业人员主持公道.我们自主创业啦,总不能再把已创业的大门关上后去享受社保补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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