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人人有责,监管部门,义不容辞。
本人于2011年12月22日在郑州市大学路丹尼斯超市购买了一袋“百味林杏仁”和一袋“东北缎背黑木耳”,发现该食品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4款——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如图所示:包装袋上显示是杏仁,为什么价格不菲的杏仁里会有直径一公分左右的坚硬外壳?试想如果是小孩把坚硬的外壳当作是酥软的杏仁给吃了,后果将会怎样?污秽不洁的塑料布掺在黑木耳里还能销售吗?预包装食品的安全标准商家不知道吗?带着这些疑问消费者首先找到了商家,可商家的态度让消费者大跌眼镜,一副不以为然、店大欺客的架势。在得知消费者要去工商投诉时,商家诡秘一笑小声嘀咕:“去也白去瞎折腾”。消费者相信监管部门,然而工商部门的处理结果也让消费者大失所望,甚至还和一位女工作人员因为一句“不是啥大问题”的话辩驳了几句。20多天后才在一位工作人员的草草调解下终止了调解,结果是调解失败,商家满意而去。
如今从兔年到龙年2个多月过去了,消费者仍未知道工商部门对超市的任何处理结果及行动措施,我依然无可奈何地耐心等待着,难道我反映这样的问题真的有那么“案情复杂”吗?至今仍小心翼翼地保留着两袋作为证据的有问题的食品。
马上一年一度的央视315即将又一次拉开打假帷幕了,真心希望把食品安全问题放在首位,这个绝对是老百姓最关心的一个问题,对于能吃到健康放心的食品抱着莫大希望,不看中国足球无妨,但不吃饭不行,民以食为天啊,千万不要因为利益天枰的倾倒,让这片天塌了!!!
补充内容 (2012-2-29 20:28):
《食品安全法》第8条,第10条显示:对于食品每个公民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有义务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15*******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