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购房人可以在交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后,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对经济适用房的一系列违规行为,目前我局已经实行了市、区、物业三级联合检查机制,进行监督检查,但由于目前郑州市经济适用房小区分布广,数量多的现实,还有很多未查到的地方,鉴于以上反映经适房出租的问题,因没有具体小区名称和坐落位置,我局无法进行核查。
感谢您对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今后我局将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宣传和管理的力度,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67883316、6788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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