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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维科重工与社保局疑用残疾证骗退税,请给个说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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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8-31 08:59: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国税局

处理时间

2012-11-20 09:53

香港成报河南8月27日讯    根据规定,企业接收残疾人,国家在税收方面可进行减免,然而这样的好政策在河南却变了味。近日,郑州市民李女士向本报反映称,郑州维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涉嫌勾结当地劳动部门伪造社保、工资表、退税申报资料等逃税,而她的残疾证就是这样被人借去进行违法活动的。
残疾证被借走办相关手续
  今年24岁的郑州市民李女士,平静的生活在今年3月份被打乱了。中间人找李女士称,有个企业想用她的残疾证,企业给李女士办理社保,且不影响她吃低保。信以为真的李女士便把自己证件的交给了中间人。
  5月下旬,李女士的家人听说,如果企业在郑州市社保局给李女士缴纳社保的话,她现在吃的低保有可能就被取消。经咨询其被别的企业录用的残疾人除社保外,每月还有一定的固定工资,李女士更是觉得自己可能被欺骗了。
  "企业拿我的残疾证骗取国家税收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而我也可能是共同犯罪者之一。"想想都有后怕的李女士说,她给当事人说起了自己的担忧。
  5月26日,李女士的家人与公司进行了多次交涉。做贼心虚的公司因怕出事把残疾证归还李女士。
  郑州市社保局官网上"离奇变化"
  李女士的家人称,他知道妹妹的残疾证被人拿走后,在郑州市社保局的网站上查询得知,发现李女士的个人基本情况资料网页上,信息非常完整。资料显示,李女士是郑州维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合同制职工,参保时间为2012年04月01日。个人历年缴费工资及个人缴费额显示,2010年和2011年每年的工资为18000元,实用月工资1638.95元。而2012年个人缴费台账显示,个人缴费台账欠款1376.73元,其中单位欠缴金额983.37元,职工欠缴金额393.36元。
  李女士称,2010年和2011年的数据是谁伪造的,2012年的情况又是怎么回事,根据信息显示自己这两年至少领取了3.6万元的工资,而实际上她根本没有领过一分钱。那么郑州市社保局在本人不知情的条件下为何如此登记个人的信息,是企业在伪造信息还是社保局监管不严,在管理如此严格的公民社保信息又是如何暗藏操作的呢?看到自己的虚假信息后,李女士很是后怕。于是要求维科重工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苗菁将其信息删除掉。苗菁在联系相关人士后表示,公司没有办法将其删除。
  6月5日,记者通过郑州市社保局的官网仍旧可以查询李女士的信息。然而在6月6日上午,记者再次按照要求输入李女士的信息后,则显示,"查无此人,或您输入的社保号不正确,请核对。"至今再也查不到李女士的社保信息。
  一夜之间,李女士的信息又是如何消失的,在公司人事部经理表示无法删除的情况下,郑州市社保局是以什么理由让其消失的?有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公民信息的为何会随意变化?政府是如何监管的?是谁操纵了整个事件?
  8月27日上午,郑州市12333接线员37108号工作人员告诉成报记者,根据郑州市规定,只要公民信息在社保局登记过,就不可能消失,即便是转移或者停保页面也会显示。该工作人员根据记者提供的信息,也没有查到李女士的社保页面。
  郑州社保局征缴一处负责人翟处长称,李女士的个人资料信息应公司要求目前处于封存状态,外界查询不到。
  维科重工还借用多少残疾证?
  据了解,维科重工中像李女士一样遭遇的并非个例。
  8月24日下午3时,苗菁在与记者对话中矢口否认使用过李女士的残疾证,在获知记者通过郑州市社保局查到李女士的社保信息后,苗菁又称,公司已经与李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
  根据维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官网显示,该公司是一家高科技矿山设备公司,在其工业制粉,工程石料破碎,建筑用砂业务领域都处于业界领先水平。公司主营破碎、磨粉、选矿等设备,其业务和服务机构遍布全国乃至全球75个国家。维科重工率先在同行业通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该公司还荣获了郑州市文明单位、中合同守信用企业、中国著名品牌等荣誉。
  那么维科重工面对着如此的荣誉和实力,又是什么诱惑让他们企图利用残疾人进行减税退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招收一定的残疾人可以在增值税、营业税以及所得税方面进行减退。
  国家推行的减税退税政策是解决残疾人就业的重要途径,维科重工拿其作了违法牟利的"工具"。郑州市社保局在此中又扮演什么角色?
  在维科重工企业每年给政府部门上报了多少名残疾人?他们已经利用残疾人在税收方面获得过多少年的优惠?该企业背后究竟藏着多少不可告人的秘密等都有待于揭开。
  对于事件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记者 夏来栋/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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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9-3 17:04:16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九、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规定:一、资格认定 (一)认定部门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因此,若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先到相关部门办理认定申请之后,才可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若企业通过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另外为了更好地处理偷逃税款的举报案件,打击偷逃抗骗税违法行为,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及各市国家税务局设立了专门的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根据省局相关规定,该类案件应直接向举报中心举报,举报中心有专门工作人员受理。根据您的描述,您可向河南省稽查局或者郑州市稽查局提供详细的资料反映该情况,市稽查局电话:68811009;省局稽查局电话:6676778。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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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9-1 17:41:33 |只看该作者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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