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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老年公寓摔倒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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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3-2 14:32: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民政局

处理时间

2012-3-14 16:45

我八十多岁母亲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在老年公寓接受一对三的护理)
在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晚十点左右
在航海路和桐柏路附近郑州市老年公寓九楼901房间卫生间摔倒
摔倒后老年公寓工作人员游某某乘120急救车送我母亲到郑州市骨科医院
在骨科医院诊断为粗隆骨骨折,于二月八日做接骨手术
手术后出现并发症,转到郑州中心医院重病监护室,后转入该院呼吸二科
今天上午医院让我在病危通知书上签字
我和家人在转入中心医院后到老年公寓找到高战国主任反映我母亲病情
作为法人高战国主任说我们之间签有协议,不承担任何责任。
我们说从未收到看到协议。
高主任让工作人员拿协议,说有事就扬长而去。我们等了几十分钟,也没见到协议。
从一月二十九日到今天三月二日,三十多天我母亲备受病魔的煎熬,家人全部精力投入医院。
郑州市老年公寓从未有人到医院看过,从未有人向病人有过问候。
郑州老年公寓高战国主任做法,不能不让我们想起媒体报道“老人摔到后无人扶的场面”
我母亲不是摔倒在路旁。摔倒在高主任管理的老年公寓
郑州老年公寓高主任不是路人,是老年公寓的法人
高主任你不理我们,看来有自己的想法,想逃避责任
高主任应当不应当认真考虑,自我反省老年公寓的管理漏洞
给我们一个合情合理的答复。
请求郑州老年公寓的主管部门管一管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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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3-2 15:19:38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们将尽快进行调查落实。
处理满意度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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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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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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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3-5 12:00:37 |只看该作者


中国教育电视台《法制播报》热线:老人摔倒患重病 养老院推卸责任
c/2004-08-13/14*******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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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3-5 12:41:45 |只看该作者
郑州----全国文明城市是怎么弄上去的?有关部门应尽快给予重视处理,关注老年人,就是关注我们自己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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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3-5 12:48:09 |只看该作者
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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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3-5 12:59:04 |只看该作者
人情冷暖是当今的严重的社会问题。只要人人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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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3-6 14:44:2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关于“心通桥”网站反映老人在老年公寓摔倒有关情况的答复


       3月2日,我局收到“心通桥”网站转来的反映“老人在老年公寓摔倒后”有关问题的情况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人员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网贴反映入住市老年公寓的老人为宋叔伦,女,现年87岁,于2011年11月7日入住市老年公寓并签订了入住协议,协议期限从2011年11月7日至2012年11月7日。入住后不久,老人由于身体不适,家属陪同到医院治疗。今年1月27日,老人回来后入住公寓不自理区901房间,1月29日晚10点10分,老人自行上卫生间时不慎摔伤,护理人员发现后当即与家属联系,并由夜班值班干部陪护老人,乘120急救车护送到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并帮助办理各项手续等,一直到深夜2点多安置妥当才返回。
       老人家属在网帖中反映,在与老年公寓法人高占国协商时,从未收到看到入住协议,老人在老年公寓摔倒老年公寓存在的管理及后期没有及时看望问候等问题。
       经认真调查,老人入住老年公寓时,公寓与老人、老人家属已签订了相关协议。协议第五条第十一款规定,乙方(入住老人)若为半自理或不自理老人,行动应在工作人员协助下进行(包括行走、入厕、上下床、洗澡等),若不听甲方(老年公寓)劝阻导致引发一切不良后果,由乙方或丙方(老人家属)承担责任。协议第五条第十四款指出,乙方因自身残疾造成摔伤或其他意外(甚至死亡),甲方需立即通知丙方或乙方其他亲属,丙方或乙方其他亲属接通知后应尽快赶到乙方身边,若因迟延到达,乙方出现的一切后果,由丙方负责,因住院、治疗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丙方自行负担。
       宋叔伦老人在1月27日入住后,公寓卫生所、护理部人员反复告知老人要使用辅助工具、告知老人家属为老人配备推椅预防老人摔伤。1月29日晚上,老人在没有按呼叫器、没有叫护理员、没有使用任何辅助工具的情况下,自行去卫生间不慎摔伤。护理人员发现后,及时与家人联系,积极护送老人住院检查治疗,并决定免收宋叔伦老人从2012年1月27日至2月22日期间按照协议应交的床位费、护理费共计870元。
       因此,在宋叔伦老人意外摔伤问题上,市老年公寓事前有协议、有告知,事后处理及时、配合得当。
       同时,由于市老年公寓入住老人较多,普遍岁数大,身体状况差,在老年公寓现有条件下,难以做到24小时临床护理和“一对一”服务,可能发生老人意外事故等情况。对此,我们已明确要求市老年公寓积极想办法,克服困难,尽力完善设施,改进服务,对于高龄老人,尽可能与家属协商同意“一对一”服务,以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给入住老人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尽量做到让老人舒心、家属放心、社会安心。



                                                                                                                  郑州市民政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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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3-6 20:07:14 |只看该作者
悲哀,看起来郑州市老年公寓是不负责任的,不管有任何理由,老人是在老年公寓摔倒的,老年公寓都推脱不了责任,民政局不该护短,有协议也是霸王条款,不能让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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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3-7 10:47:18 |只看该作者


     2012年1月27日,我母亲宋叔伦,入住郑州市老年公寓,双方约定我母亲属于一对三的护理等级。三天后也就是1月29日晚上十点左右,我母亲在上厕所时不慎摔倒骨折。送往郑州骨科医院治疗,手术后出现并发症,骨科医生联系协作医院,120送郑州市中心医院重病监护室。现在中心医院呼吸科治疗,我已在重病通知书上签了字。
     我们都知道郑州市老年公寓是专业的养老机构,我们子女将母亲交郑州市老年公寓托养,是监护责任转移即委托监护,郑州市老年公寓因而成为我母亲在郑州市老年公寓期间的监护人。老年公寓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我们认为我们认为老年公寓的协议条款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有明确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况且这个条款是老年公寓的霸王条款,凡是入住养老院的人都要被迫签订这个协议书。
     我们认为老年公寓作为老人的监护单位,有义务在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内,树立警示标志。厕所区域内没有设立警示标志牌,光滑地板砖上没有防滑设施,公寓厕所没有警示牌、防滑设施,老年公寓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我们认为老年公寓对老人监管不到位。有关规定养老院应对老人24小时的监管,雇工人员应持证上岗,尽职尽责。市老年公寓没能做到或没完全做到。老年公寓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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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3-8 08:34:55 |只看该作者
亳阳 发表于 2012-3-7 10: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2012年1月27日,我母亲宋叔伦,入住郑州市老年公寓,双方约定我母亲属于一对三的护理等级。三天后也就 ...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到,将尽快给您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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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2-3-14 16:22:26 |只看该作者


关于“心通桥”网站反映老人在老年公寓摔倒有关情况的答复


      收到“心通桥”网站转来的反映“老人在老年公寓摔倒后”有关问题的情况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人员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并要求市老年公寓抓紧时间与当事老人家属联系解决此事。
      随后,市老年公寓派人多次与老人家属联系,沟通情况,交换意见。3月9日下午,市老年公寓法人高占国与老人家属进行了当面协商,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该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老人家属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我们已明确要求市老年公寓今后要尽力完善设施,改进服务,给入住老人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


                                                                                                                      郑州市民政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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