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指导意见发布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豫政[2011]4号 | 分类导航:农业农村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 发布日期:2011-01-12 | 关键字:农民 落户 | 【阅读全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指导意见
豫政[2011]4号
进一步放宽进城农民落户条件。全面放开县(市)城及小城镇的户籍限制。对省辖市:凡在就业地行政区域内购买、受赠、继承房屋并具有合法产权的农民,均可在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居民户口;凡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签订劳动合同),在省会城市连续工作满2年、其他省辖市连续工作满1年,并按时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准予在就业地落户,其配偶、未到法定婚龄子女和双方父母也可随迁落户;在省内高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就读的农村籍大中专学生、新增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等,凡符合落户条件的,均可进城落户。对进城农村务工人员中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以上技工、技师资格或有突出贡献的,准予其本人和直系亲属在就业地落户。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民不得进城落户。
我已在郑州一企业工作5年(签订有劳动合同),同时又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省政府的指导意见我符合进城落户的条件。可我到文化路派出所,丰产路派出所询问,他们表示都不能给我们这样的外来人员办理户口,难道派出所的权利大过省政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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