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余涵…… 被告:郑州市民政局,住所地:郑州市嵩山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民 职务:局长 电话:67178773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履行(郑政文【2009】108号)和(郑政办文【2010】44号)的主办职责,为原告落实(郑政文【2009】108号)和(郑政办文【2010】44号)的规定,否则就赔偿原告的损失; 二、诉讼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9年5月5日到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办事处华山路社区居委会工作,30日当选为委员;6月16日开立了领取工资的银行账户,并由华山路社区居委会填报了《三官庙街道办事处社区干部信息采集表》,“身份来源”和“选前职业状况”都是“失业”,享受的是被告主办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的通知》(郑政文【2009】108号)规定的无固定收入的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标准;6月20日三官庙街道办事处给新一届社区居委会成员发放工资,却没有给原告发工资,原告直到7月8日才收到6月份工资650元;12月才从华山路社区居委会收到6月1日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和三官庙街道办事处颁发给原告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当选证书》,又由华山路社区居委会填报了第二次《三官庙街道办事处社区干部信息采集表》,原告还没有签名、按指纹就因12月16日晚母亲突然住院抢救,17日向华山路社区居委会请假,至今没能回去工作;2010年1月7日,原告收到原华山路社区居委会主任付琦代原告领取的2009年12月份工资1150元;后来就再也没有收到工资,还一直没有享受到(郑政文【2009】108号)规定的无固定收入的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 (郑政文【2009】108号)二、(二)规定,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任职资格4、居住在本社区或本社区附近。可是华山路社区居委会原主任付琦、现主任朱凯,委员余蕊、孙念勇等都不是华山路社区居民,不是居住在本社区或本社区附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郑政文【2009】108号)的规定。原告多次向被告投诉、举报,被告却行政不作为,包庇华山路社区居委会。 (郑政文【2009】108号)三、(三)规定,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任职期间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可是原告却一直没能参加四项社会保险。原告多次向被告投诉、举报,被告却行政不作为,推诿狡辩。 (郑政文【2009】108号)七、(二)规定: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和退养人员的工作档案,作为其待遇调整的依据。可是中原区民政局和三官庙街道办事处没有建立健全原告作为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的工作档案,原告于2009年6月和12月由华山路社区居委会填报的两次《三官庙街道办事处社区干部信息采集表》现在都找不到。原告多次向被告投诉、举报,被告却行政不作为。 (郑政文【2009】108号)七、(二)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擅自撤销罢免、停职或变相停职当选的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是华山路社区居委会原主任付琦却对原告停职,三官庙街道办事处对原告停薪。原告向被告投诉、举报,2010年7月28日,被告和中原区民政局、三官庙街道办事处在华山路社区居委会召开会议,原告从被告处见到2010年1月4日罢免原告社区委员职务的会议记录和63名居民代表签名的签到本复印件,但没有见到63名居民代表本人,无法确认其身份和会议的真实性。原告认为是伪造的,要求被告鉴定笔迹,可是被告却相信原告被罢免了,还说原告对答复满意,不仅行政不作为,还包庇华山路社区居委会。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文【2010】44号)规定: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到所在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无固定收入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应届当选证书可作为办理社会保险的依据。 三、社区居委会成员参保时间从当选之月算起,各单位应及时办理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待遇有关手续。确因工作原因未及时办理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缴。 可是三官庙街道办事处或者中原区社区服务中心都没有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按有关规定予以补缴。原告的工资也没有从当选之月算起。 原告在多次投诉、举报、信访无果的情况下,只好向贵院起诉。 此致 中原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余涵 2012年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