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你局答复工人路与陇海路北侧,元龙公司开发的学府一号一期未建地上停车位问题的如下内容:
“一、《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作为政府规章,是一部规范停车场管理的专业法,依据该办法第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是停车场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包括公共停车场和单位配建、自建的专用停车场;
二、该办法第九条对停车场做了分类,即公共停车场和单位配建、自建的专用停车场。属于公共停车场的,其选址、施工图要经规划、建设和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查同意,但是单位配建、自建的专用停车场则不需要报经上述部门同意,只需要备案,且备案机关是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三、如果我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要求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的,由我局依据《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限期补建,无法补建的,处以应补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处罚。
综上所述,对单位配建、自建的专用停车场,鉴于其建设不需报经我局审查或备案,我局没有监管职责和管理依据,”
好像自相矛盾?学府一号小区一期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有没有地上停车位?看附件的规划平面图是有地上停车位的!所以按你局解释“应该限期补建.”因为,那个场地至今还在。
可是你局结论又是“我局没有监管职责和管理依据”。结论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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