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5000|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中原区陇海西路永威西苑违规出售地下车位 [复制链接]

Rank: 1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9-4 23:22: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房管局

处理时间

2012-9-11 11:07

中原区陇海西路与昆仑路交叉口  西南  永威西苑小区,于年初开始出售小区车位,只卖不租,问题是  买车位的话不能提供产权证和发票,只有收据,未取得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是否属于违规,望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9-5 09:02:59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安排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将尽快给您回复, 请您耐心等待。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2
一般0
不满意0
处理状态: 已处理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2-9-7 17:08:3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一、对于属于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无论《物权法》还是《人民防空法》均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执行政策不一,目前,我市执行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国家的政策,开发商不得出售、附赠。按照《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以及“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的相关规定,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前提下,按规定通过出租等形式满足业主需要,并可按约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二、对于属于非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1、《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2、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的《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新建商品房屋如果未计入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车库由开发商在取得相关的规划许可,按规划许可进行开发建设、竣工验收后,即可以按程序取得产权,可以进行出售、附赠或出租。需要强调的是,《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对规划车位、车库的出售及出租对象进行了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这就意味着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需要。
    三、我市的地下车库销售实行是现售管理,即必须取得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并按规定取得现售备案手续后进行销售,可通过网签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产权登记证书。
    四、未取得销售许可手续进行销售的行为属于违规销售,建议网友提供详实的资料到我局进行反映,我局将依法查处。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1-22 19:46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