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3440|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再就业优惠证更换后不能用 [复制链接]

Rank: 6Rank: 6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3-6 09:17: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人社局

处理时间

2012-5-4 10:03

领导好:原凭郑州下岗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社保补帖,现郑州市政府叫换成"就失业登记证"后,社保补帖就不能享受啦.关健是把下岗再就业作为稳定就业来对待。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05-21) 45条第(五)款规定:对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现在郑州市2011(14)号文件规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才能享受社保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登记失业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时,须未实现比较稳定就业。

比较稳定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稳定在6个月以上的;自谋职业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灵活就业的,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稳定在6个月以上或12个月内累计在6个月以上.     

按上述所说,不能享受社保补贴的原因是自主创业是实现比较稳定就业。

请问12009,我们凭当时发的优惠证并创业或灵活就业才能享受社保补贴,

     现在为何又变得面目全非呢?

请问2,市政府文件和省政府文件为何不一致呢?

请问3比较稳定就业不能和稳定就业相混淆。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沙发
发表于 2012-3-6 11:37:43 |只看该作者
已转郑州市人社局

查看转发帖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1
一般0
不满意0
处理状态: 转发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2-5-3 18:30:13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就业困难人员仍然可以享受社保补贴,这个政策没有变。《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款是这样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以下就业扶持:“对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只要网友按规定的程序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即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郑人社就业[2011]14号”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才能享受社保补贴”与《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并不矛盾。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社保补贴政策到2011年底到期。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0
一般0
不满意1
处理状态: 已处理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3Rank: 3

地板
发表于 2012-3-6 14:26:00 |只看该作者
当时让大家都去办。现在办好了不让用是什么意思呀。故意的么?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1-16 01:34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