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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工伤请教人社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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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3-6 10:47: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人社局

处理时间

2012-3-28 09:09

尊敬的人社局领导:
    我爱人是事业单位人员,下班路上被车撞到骨折了,已经鉴定为工伤了,且已经投有工伤保险。
    第一,对方不付医药费咋办?
    第二,对方付完医药费的话,护理费、营养费谁来出?
     第三,康复治疗的话,谁付费?
    第四,医疗费假如直接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支付出现按条目,有些会不会不报,不报的部分咋办
    第五,假如鉴定为工伤某个伤残等级了,则伤残金由谁支付呢。

十分感谢,问题较多,麻烦一一解答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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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3-7 09:54:08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的问题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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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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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2-3-7 16:47:18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事业单位等组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标准等统一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后,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支付。这里所说的工伤医疗费用,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第三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在第三人已经依法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不应当再次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同时,社会保险法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件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上述目录、标准外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文件未做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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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3-8 18:42:49 |只看该作者
谢谢人社局

请问:我朋友第一期治疗费用朋友起诉第三人了。假如后续康复治疗需要住院,这个康复费用,对方不出,朋友也不想再起诉了,是不是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予支付康复住院的费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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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3-8 18:58:28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上朋友帮我问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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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6#
发表于 2012-3-9 09:43:44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目前我省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未做进一步规定。如您还有疑问可以工作时间拨打咨询电话12333,我们的工作人员会给您详尽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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