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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政局和郑州市政府办公厅谁说的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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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2-6 18:09: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政府法制办

处理时间

2012-1-10 18:44

      我向郑州市民政局咨询:
中原区民政局不执行(郑政文【2009】108号)的规定、中原区民政局和三官庙街道办事处不执行(郑政办文【2010】44号)的规定该怎么处理?
      郑州市民政局答复:
网友,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据了解,中原区民政局已将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符合参保条件的社区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费用核算后报中原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统拨至街道办事处。
      我又咨询:
可是我向中原区社区指导服务中心咨询了解到:中原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社保费归中原区民政局管,中原区民政局是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将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在职社区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费用核算后报中原区民政局财务部,由中原区民政局财务部统拨至街道办事处。但没有拨2009年5月至2010年上半年的社保费。谁说的对?
     郑州市民政局又答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社区居委会成员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的依据是《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文〔2010〕44号),该文件自2010年5月10起执行。网民反映的社区居委会成员2009年5月至2010年上半年的社保费问题,不在该文件的时效范围之内。谢谢!
     我又咨询:
(郑政办文〔2010〕44号)不是规定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从当选之月算起吗?
     郑州市民政局又答复:
亲爱的网友您好,《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文〔2010〕44号)于2010年5月10下发,其中确有“社区居委会成员参保时间从当选之月算起”的条文,但是,该规定是指下一届当选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按照社会保险办理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有年度限制,过了期限不予补办。感谢您的来帖!
     我又咨询:
怎么《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文〔2010〕44号)的规定不是指这一届当选的社区居委会成员?下一届指的是哪一届?可是《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文〔2010〕44号)明明规定没有及时办理社保的要予以补办,怎么你们却说不予补办?你们郑州市民政局和郑州市政府办公厅谁说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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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2-7 08:21:17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感谢你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关注。《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文〔2010〕44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第十二款“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对该《通知》生效时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是2010年5月10日以后执行。同时,第三款“三、社区居委会成员参保时间从当选之月算起,各单位应及时办理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待遇有关手续。确因工作原因未及时办理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缴,其产生的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各区或街道办事处承担。”又对社区居委会成员参保的起始时间做出了规定,是从当选之月算起。结合这两条规定,《通知》明确的参保人员应该是2010年5月10日以后,当选的社区居委会成员。
并且《通知》第十三款还对补缴情况进行了说明和规定,2010年5月10日以后,当选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因工作原因未及时办理的,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缴。

点评

hsl  我不满意!郑州市政府法制办怎么不回复完就结帖了?  发表于 2012-3-3 18:23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hsl  在2011-12-7 13:33  评价处理结果为:满意  并评价说:处理结果我很满意,管理员您辛苦了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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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2-7 20:22:53 |只看该作者
zzszffzb 发表于 2011-12-7 08: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你好,感谢你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关注。《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 ...

我是2009年5月当选的社区居委会委员,可是街道办事处一直没有为我办理(郑政文【2009】108号)规定的4项社保,从2010年起我被社区居委会主任停职了,我的4项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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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12-8 11:18:58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的通知》(郑政文〔2009〕10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任职期间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工资补贴中扣除,单位缴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被依法罢免职务的,自罢免之日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根据以上内容,你在依法当选社区居委会委员期间,应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如未按《通知》要求办理上述保险,建议你向中原区民政局进行情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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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12-8 11:30:29 |只看该作者

zzszffzb 发表于 2011-12-8 11:18 [url=static/image/common/back.gif]static/image/common/back.gif[/url]
网友你好,《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的通知》( ...


      我2010年就向中原区民政局和郑州市民政局反映过了,可是郑州市民政局原基层政权建设科的人说(郑政文〔2009〕108号)规定的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任职期间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不是必须执行的!
      而且(郑政文〔2009〕108号)又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擅自撤销罢免、停职或变相停职当选的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请问华山路社区居委会是不是违规?而且华山路社区居委会是2010年7月才伪造的2010年1月4日罢免我的会议记录和63名所谓居民代表的签名,我一直要求鉴定笔迹,郑州市民政局和中原区民政局却不鉴定,而是包庇华山路社区居委会!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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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12-9 16:47:30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感谢你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法律解释的权限、内容和效力有着明确的规定。法律解释权限同制定权限相一致,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规章的解释作了相应的规定。“规章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遵照以上“谁制定,谁解释”原则,规范性文件需要解释的,由制定机关进行解释。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你所述的情况,可在居民会议上提出。

你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多次进行了答复。如还有疑问,请告知我们你的联系方式,我们将尽快与你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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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12-9 17:08:15 |只看该作者
华山路社区居委会不让我参加居民会议!一年还开不了一次会!而且华山路社区书记、主任是三官庙街道办事处下派的干部,三官庙街道办事处当然支持、包庇自己人!三官庙街道办事处可是吃了华山路社区居委会不少空饷,第三届就吃了两个委员的空饷,让三官庙街道办事处自己人吃了!而且三官庙街道办事处一直说社保自己办!不给我办4项社保,又赚了社区居委会成员不少社保费!问题都在三官庙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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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11-10 14:45:58 |只看该作者
怎么不答复完就结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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