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因无法和您取得联系,现将您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郑州市物价局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郑价公[2010]1号)文件明确规定:下列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商品住房开发成本:小区规划红线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电通讯、有线电视、消防、安防以及小区物业用房等非营业性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应按规定的或实际发生的费用列入房屋开发成本,一律纳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内。任何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违反规定,将计入开发成本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燃气初装费、暖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安装费、交易手续费、房地产测绘费等代收费用列在价外征收。
万丰公司若存在其他价格违规情况,业主可持相关收费凭证,到价格部门进行举报,或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投诉,物价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感谢网友对价格工作的关注和理解!
此复。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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