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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河南省第一纺织器材厂下岗、失业、退休职工医疗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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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0-11 10:25: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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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社局

处理时间

2012-11-16 11:59

我们原是河南省第一纺织器材厂正式职工,工龄大都在30——40年,个别的已经退休。而今年龄大,病体缠身,想找工作是不可能了。更使我们揪心的是,原单位改制重组,与我们一批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工龄买断,让我们离开奋斗多年的“家”——我们的工厂。成了社会人。由此医保就成了我们的心病,(无职工医保)。得知,郑州市政府《郑政文【2011】113号》文件给我们这些在企业奋斗几十年且没有医保的老员工带来了希望和阳光。然而,当我们满怀信心到有管部门去询问时,说河南省第一纺织器材厂不属于市政府认定的困难企业。原因是:原先属省纺织工业厅;而后又归郑州市纺织局,可到现在谁都不管了。就这样我们也享受不了党和政府医保政策了。对此,我们无法理解也不能接受。党的好政策落实不到我们身上,同样的政策,同样的条件,别人能享受而我们为什么就享受不到呢?但我们深信党和政府的阳光,好的政策是关乎到社会上每个人的。相信市政府不会抛弃我们属于郑州市下岗、失业、退休职工的。
我们的要求:我们属于郑州市下岗、失业、退休职工,也能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尤其我本人退休两年了很为此事发愁。很盼望这一天早日到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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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10-11 16:04:19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的问题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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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0-11 11:11:19 |只看该作者
如果有需要烦请拨打1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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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0-11 11:42:30 |只看该作者
更正:自上而下数第四行(当我们满怀信心到有关部门去询问)特此更正。非常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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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5#
发表于 2012-10-16 08:29:21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根据《郑州市解决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11】113号)的有关规定,曾在市属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工作,截至2007年12月31日男职工满50周岁、女职工满40周岁,在市属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工作满15年,在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失业中心、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时无用人单位的,由档案存放单位初审后负责申报,分别在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郑政文【2011】113号文中的市属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是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四个局委共同审核认定的。经查,河南省第一纺织器材厂未予认定郑州市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问题反映人及该厂其他改制分流人员不符合郑政文【2011】113号文件规定的参保条件。
    建议网友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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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10-18 14:39:42 |只看该作者
谢谢!但是,我们很无奈接受这个现实。
请问:原河南省第一纺织器材厂未予认定郑州市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那么,该厂劳动服务公司是什么情况能符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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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7#
发表于 2012-10-18 16:05:12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郑政文【2011】113号文中的市属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是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四个局委共同审核认定的.您可提供准确的单位名称,以便我们确认是否属于经认定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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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10-22 18:31:40 |只看该作者
该企业先后以河南省第一纺织器材厂、河南省第一纺织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河南第一纺织器材厂于1996年底被宣布破产,破产后单位搞了所谓“自破自立”,企业仍然以国有企业身份存在。又于2003年初提出企业改制,搞了所谓“资产量化、置换身份、分流下岗”。后来贱卖给郑州惠众有限公司。现在,原河南省第一纺织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名存实亡,原来厂址棉纺西路6号,又被郑州惠众公司变成房地产供地。烦请有关部门查证落实。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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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10-22 18:34:47 |只看该作者
该企业先后以河南省第一纺织器材厂、河南省第一纺织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河南省第一纺织器材厂于1996年底被宣布破产,破产后单位搞了所谓“自破自立”,企业仍然以国有企业身份河南省第一纺织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又于2003年初提出企业改制,搞了所谓“资产量化、置换身份、分流下岗”。后来贱卖给郑州惠众有限公司。现在,原河南省第一纺织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名存实亡,原来厂址棉纺西路6号,又被郑州惠众公司变成房地产供地。烦请有关部门查证落实。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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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10#
发表于 2012-10-23 12:01:2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河南省第一纺织器材厂未予认定郑州市市属国有困难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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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2-10-24 11:13:57 |只看该作者
请问:1996年12月被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宣布的省一纺器破产是假的吗?。那么,他们的自破自立也是假象了。而今,棉纺西路6号原河南省第一纺织器材厂又到哪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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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2-10-25 11:24:45 |只看该作者

询问



尊敬的各部委领导:
  原河南省第一纺织器材厂,地址棉纺西路6号,而今,即没有破产又没有生产车间。像这样单位平空消失不知何因?但是,以重组、人员分流为由,对一批职工实行工龄买断,却享受不到党的医保政策,让我们揪心。请问我们该怎样办?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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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2-11-6 18:24:13 |只看该作者

首先,感谢领导对河南第一纺织器材厂失业者的关注。河南第一纺织器材厂于1996年底被市中级法院宣布破产。所以应该按市属破产企业对待,而不能按市属国有困难企业对待。何况该企业早已贱卖给郑州市豫达有限公司即现在的郑州惠众有限公司。符合《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2008〕5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解决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2011〕113号)的规定。因此,以我们的拙见,应该使河南第一纺织器材厂的失业者,享受到改革成果带来的好处,而不是成为改革的牺牲品。试想如果您的亲人,在国有企业工作了二十多年,仅拿着工龄715.26元的补偿费被单位和社会所抛弃,如今病无所养、病无力而医时,想必您的黑发中早已经过早地出现华发了。所以说解决好河南第一纺织器材厂的失业者医保问题。就充分说明了在“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市政府和相关部门不会遗忘和抛弃,那些曾经为社会主义建设奉献了青春,又为了国企改革而下岗的中年失业人员,避免他们再受到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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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14#
发表于 2012-11-13 15:20:38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根据《郑州市解决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11】113号)的有关规定,曾在市属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工作,截至2007年12月31日男职工满50周岁、女职工满40周岁,在市属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工作满15年,在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失业中心、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时无用人单位的,由档案存放单位初审后负责申报,分别在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郑政文【2011】113号文中的市属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是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四个局委共同审核认定的。经查,河南省第一纺织器材厂未予认定郑州市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问题反映人及该厂其他改制分流人员不符合郑政文【2011】113号文件规定的参保条件。
      建议网友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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