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一二审郑州市文广新局法人违反法规不敢出庭
根据郑州市出台的地方法规《郑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第十八条规定:郑州市行政部门建立应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下列案件,应诉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一)本单位当年发生的第一起诉讼案件。
卢建立状告郑州市文广新局一案分别有郑州开发区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9时30分开庭和郑州市中级法院2012年5月30日10时开庭,两次开庭均为郑州市文广新局本单位当年发生的第一起诉讼案件,可是该局机关法定代表人李宪敏一次也没有参加,他们无视郑州市的地方法规《郑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可见法治观念之淡薄,同时也说明他们依法行政的态度十分不严谨。根据郑州市文广新局官网公布的《郑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事项(共157项)文化行政处罚事项(共18项) ] 》执法项目中根本没有对网站行政执法处罚的内容。《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设立报刊记者站。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以上内容和法规均说明被告郑州文广新局没有执法互联网网站的权利。所以他不敢出庭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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