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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
根据2011年1月1日发布的《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应当按照用水性质,分别安装注册水表、计收水费。混合用水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用水类别从高适用水价。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所以,营销员抄表时发现用户未申请而用户的用水性质发生变化时,根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和物价局文件依据该房屋的实际用水性质调整水价。
具体问题您可与负责您辖区的营销员联系,或者请您留下您的水费户号和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请营销员跟您联系核实此问题。 | - 处理满意度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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