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根据《郑州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动机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之规定,您反映的大功率风机噪声可以界定社会生活噪声。
根据《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中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以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或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五)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室内装修作业影响周围居民生活,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在依法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区域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在其他区域内的,由公安机关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实施。
根据上述情况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局建议网友向市政执法局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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