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5054|回复: 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海龙香槟大道三期小高层违规改房自接天然气 [复制链接]

Rank: 1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6 20:41: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荥阳房管局

处理时间

2012-12-10 15:40

海龙香槟大道三期的小高层顶楼电梯间自行改建用于住人,去掉多面夹击块墙面,自行砸墙改门,自接水电,最近发现从顶楼窗户处放下一根黄管,开始在十几层高的楼外接天然气,那个管就一直飘忽在窗外,太不安全了,不知道以后还要改建哪部分?引起重视吧,好几个楼都是这个情况!!!!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沙发
发表于 2012-12-3 14:13:16 |只看该作者
    经调查,网友所反映的海龙香槟大道三期“小高层顶楼电梯间”为开发企业预留的办公用房,目前正在装修阶段。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1
一般0
不满意0
处理状态: 已处理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1

板凳
发表于 2012-11-26 20:50:02 |只看该作者
砌筑的那面墙就是原有的电梯间旁边的门,以前这个活动室是可以自行进入的,现在有人接了水电暖气如图看到的红管的地方,还在东面砸墙开了个门,并上锁。买房的时候就说那个地方是活动室,开盘的时候我们还去看过,现在成私人地方了,凭啥???我们都交了20%左右的公摊面积?凭啥就成私人的了???现在更过分开始在楼外接天然气!!!!!
附件: 你需要登录才可以下载或查看附件。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1

地板
发表于 2012-11-26 20:59:02 |只看该作者
香槟大道三期的小高层业主们没事了都来看看你家房,别想着不拿钥匙就不交物业费了,好好看看物权法!!!对物业上来说也是没事看看物权法。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二是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三是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个方面的内容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在这三个方面的权利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基础。如果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则也一并转让。共有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核心重要问题。根据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共有部分范围包括:
  1)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如门厅、电梯、走廊、屋顶、地下室。
  2)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建筑物:①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给水排水设备、供电设备、空调设备、各种配备线等;②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天井、水塔、游泳池、停车场、建筑物外的照明设备等。中国建设部1989年11月21日发布的《城市房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以列举的方式明定了共有部分的范围: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院落、上下水设施、基础、柱、梁、墙、可上人层盖、楼梯、电梯、水泵、暖气、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等。
  4.共有所有权包括三项权能: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所谓使用权是指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依其设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享有正当使用的权利,包括共同使用与轮流使用。如庭院、电梯、走廊等依其性质可共同使用。而电话、洗衣机、球类、会客室等仅可供轮流使用。所谓收益权是指收取共有部分的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的权利。对于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益,除区分所有权人间另有约定外,应当由区分所有权人按其共有部分应有的比例收取。所谓处分权,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对于事实上的处分,如对共有部分及其相关设施的拆除,应由区分所有权人全体会议决定。对于法律上的处分,如区分所有权人处分共有部分时,应随同专有部分同时进行。
  高层建筑物
业主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如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像装修房子时不能破坏建筑物的整体结构;在住宅里面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对公共部分行使共有权时,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的约定;认缴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护资金等。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1

5#
发表于 2012-11-26 21:00:54 |只看该作者
立法动向:如果停车场、会所没有特别约定归业主还是开发商所有,一律认为是业主共有的部分。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2-23 07:32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