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4004|回复: 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升龙凤凰城地下停车场所有权问题 [复制链接]

Rank: 1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12-6 22:08: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房管局

处理时间

2012-12-19 16:14

请公布升龙凤凰城B区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如果归属全体业主,物业公司是否可以出售停车位?如果所有权归属开发商,业主是否可以购买停车位,所有权多少年,购买后是否受法律保护?如果物业公司对业主出租停车位,租金有什么标准,是否需要通过广大业主同意,收到的租金如何使用?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12-7 10:13:29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并将尽快给您回复,请您耐心等待。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2
一般0
不满意0
处理状态: 已处理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2-12-13 16:57:49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一、升龙凤凰城项目位于金水区未来路与郑汴路交汇处,由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开发。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郑规建字第410*******29213号显示升龙凤凰城B区规划有地下车库两层,共有地下车位1020个,不属于人防工程。
      二、对于属于非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相关的规划许可,按规划许可进行开发建设后,即可以按程序取得产权,可以进行出售、附赠或出租。
     需要强调的是,《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对规划车位、车库的出售及出租对象进行了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这就意味着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需要,既使其他人提出更高的条件,也不能出售、出租。
     经核实,升龙凤凰城B区属于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公司正在办理初始登记手续,暂不符合销售条件。待公司取得地下车库产权后,才能向业主出售或出租地下停车位。具体地下车库出售和出租价格应由物价部门结合市场情况核定。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3Rank: 3

地板
发表于 2012-12-27 12:31:54 |只看该作者
又见无耻升龙和无耻的相关部门
中原新城王府交房、凤凰城交房、观澜1#2#楼交房、学府交房、观澜3#4#交房,哪个不是违规交房,都是升龙的。房管局的诚信档案有什么用!!!房地产管理条例由哪个单位去贯彻!!!房地产管理条例还有什么用?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2

5#
发表于 2014-1-1 15:14:04 |只看该作者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对规划车位、车库的出售及出租对象进行了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这就意味着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需要,既使其他人提出更高的条件,也不能出售、出租。  现楼下还有好多车位,升龙物业表示现已不再出租车位,只卖车位,老百姓要一次性付14W才能得到一个车位,想租个车位用就这么难啊!这种强制业主卖车位的行为就没有人能管了么?没有人可替百姓们做主了么?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2

6#
发表于 2014-1-1 15:34:21 |只看该作者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对规划车位、车库的出售及出租对象进行了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这就意味着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需要,既使其他人提出更高的条件,也不能出售、出租。
      现升龙凤凰城B区的车位只卖不租,这对业主是种强制性压迫啊,一个车位现卖到14W,老百姓怎么消费得起啊,物业表示是开发商通知的现不再出租车位只能买车位,楼下现那么多空的车位被开发商捂着这对业主公平么?哪个部门来处理这个事情啊?为业主维权啊?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1-14 21:24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