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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早教害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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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2-7 15:51:1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两岸早教航海路店室内环境恶劣,其无视对员工和幼儿身体健康的伤害,新装修的店面即开始营业,装修噪音扰民,气味刺鼻,在此工作的员工普遍出现头晕头痛、全身乏力、喉咙不适、眼睛酸疼等症状,室内植物死亡,养的鱼儿死亡。成人、植物、动物受毒害尚且如此,何况那些婴幼儿!甲醛检测仪的检测结果为甲醛浓度0.4,超出国家标准4倍。两岸早教真可谓“杀人早教”!

该公司号称是专门针对0-3岁婴幼儿的早期教育机构,如此“恶毒”的室内环境严重损害了孩子和员工的身体健康。

强烈建议环保部门和劳动部门对其恶劣的室内环境和劳动保障环境进行彻查,并责令整改。另外该公司一楼约5000米的营业门店没有齐全的营业手续材料即开始营业,请工商部门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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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2-11 22:06:35 |只看该作者
楼上说工商局偷换概念,其实何必匆下结论,拿出依据来更加服人,大家也都可以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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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2-11 15:21:24 |只看该作者
工商局偷换概念,幼儿早教根本不属于学前教育,其实就是就是个居民服务行业,只不过服务的对象是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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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2-7 17:59:3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在工商行政管理的管理权限。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之规定,超范围经营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之规定,民办教育不属于经营活动,为公益性事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和“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民办学校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职责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您所反映的问题请到郑州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处进行投诉,电话:66951188。
        再次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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