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凭什么确定《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经开区大宇颐园项目欠付施工企业工程款为842.47万元》?请看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政府网站ZZIC以下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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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您在政府网站提出大宇公司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1. 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由郑州欧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国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港鼎天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家企业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 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经开区大宇颐园项目欠付施工企业工程款为842.47万元。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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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上.经开区凭什么证明大宇公司欠颐园小区施工队842.47元工程款!?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依据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颐园小区施工队要提供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施工合同才能证明欠工程款!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颐园小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才可以付工程款,颐园小区没有竣工验收,经开区让让大宇公司付工程款是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常清楚,为什么经开区非要混绕是非的确定《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经开区大宇颐园项目欠付施工企业工程款为842.47万元》!查一查,看他们是否拿到小区施工队的好处费或者承若后的乱作为、失职、渎职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