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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华第九城市,无地上车位,地下车位强买强卖,黑社会性质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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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2-14 14:46: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房管局

处理时间

2012-12-26 11:39

第九城市,位于三全路与长兴路交叉口西南角。为裕华房地产开发,锦华物业管理(两公司一个老板),小区内无地上车位,地下车位强买强卖,业主不买车位无卡不让进小区。有时进去拿东西也不让进去,业主无处停车多次抗议堵门,车子多次被打砸。这种恶劣的黑社会性质,请有关部门处理一下。
现在晚上小区一圈的马路上都停满了车,严重影响行人的安全通行,虽然被交警贴罚单,业主苦于无法停车只有在马路上停。请相关主管部门调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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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12-14 14:58:58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并将尽快给您回复,请您耐心等待。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2
一般0
不满意0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豫南水乡  在2012-12-14 15:05  评价处理结果为:满意  并评价说:处理结果我很满意,管理员您辛苦了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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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2-14 15:04:49 |只看该作者
郑州房管 发表于 2012-12-14 14: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并将尽快给您回复,请您耐心等待。
...

代表全体业主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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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地板
发表于 2012-12-20 16:01:4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一、对于属于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无论《物权法》还是《人民防空法》均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执行政策不一,目前,我市执行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国家的政策,开发商不得出售、附赠。按照《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以及“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的相关规定,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前提下,按规定通过出租等形式满足业主需要,并可按约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二、对于属于非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1、《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2、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的《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新建商品房屋如果未计入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车库由开发商在取得相关的规划许可,按规划许可进行开发建设、竣工验收后,即可以按程序申报取得产权,可以进行出售、附赠或出租。需要强调的是,《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对规划车位、车库的出售及出租对象进行了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这就意味着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需要。
    我市的地下车库销售实行是现售管理,即必须取得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并按规定取得现售备案手续后进行销售,可通过网签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产权登记证书。
    三、经查询,该小区地下车位分两种情况:一部分为人防工程,另一部分为可以办理产权的地下停车位,具体的区域划分先由市人防办核定,而后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属于人防工程的停车位产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投资人享有收益权,只能平时出租使用,不能进行产权转移登记,使用权的转让协议实质上是长期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非人防工程在取得产权登记后可以进行现售、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经了解,该小区的地下车库已竣工,满足基本使用要求,但尚未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开发商计划采用长期租赁的方式经营,因个别业主不愿选择长期租赁而造成停车困难,我局对企业进行了约谈,同时要求开发商考虑业主的实际情况,在经营方式上增加短期租赁方式供业主选择;开发商表示可以接受,计划用一部分车位采取短期租赁的方式供业主选择。
   请您根据情况,自行选择使用方式,协商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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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1-19 15:49:55 |只看该作者
郑州房管 发表于 2012-12-20 16: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
     一、对于属于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无论《物权法》还是《人民防空法》均没 ...

现在还没有解决,业主还是不能开车进小区,望政府加大管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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