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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小学拒不履行聘用合同(下派单位:金水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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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4 08:27:10 |显示全部楼层

已处理

金水区教体局

处理时间

2013-1-6 10:06

您好!
       今年9月份金水区招入一部分非在编教师充实到各小学,不但工资迟迟拖欠不发,而且也未订立劳动合同,后在网友的反映下,11月份才与各位教师签订合同,如今已临近年末,回头看看这份合同,心中仍有一丝遗憾与不满。
      1.分明是11月底才签的合同,学校却要求将日期写为9月1日,有规避责任的嫌疑。
      2.自9月份执教以来,如今已近四个月,但工资目前却只发了一个月,而且是在网友投诉之后,不仅长期拖欠,更与合同规定的按月支付格格不入。
      3.拒绝缴纳五险一金。按照合同规定,学校为教师支付的工资,含学校为教师交付的各种保险,但此举有违劳动法,因为社会保险分为单位和个人缴纳两部分,如果工资中含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则是正常的,这也就是平时我们所说的税前工资,但如果连单位缴纳的部分也涵盖,则有违常理,这等于是把社保的重任全推给了个人,单位没有一点责任,甚至连开设社保账户这种单位应尽的义务,也可以借此推脱,反正单位不用交一分钱,就更不会管你有没有账户了。
    4.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中规定,甲方(学校)协助乙方(教师)开设五险账户。但实际情况是,学校根本没有协助开设,而是再三推托这是教体局的事。这里,我需要声明的是,这个账户应该是郑州市的职工账户,而不是城镇居民账户,希望学校能够明白两者的区别。
    知法守法,这是国家经常教育我们老百姓的话,如今,作为培养祖国栋梁的金水区小学,其做法实在让人费解。不仅不理解劳动法,更公然违背劳动法。的确,作为事业单位,劳动法可能不太适用,但那是针对在编教师的。作为一名非在编教师,其保障本就比在编的差一大截,如再不能按照劳动法办事,我们的权益如何保障?难道真要贫富悬殊吗?衷心希望各位领导能够体会到非在编教师的苦楚,能够在公平方面给予更多的帮助。
    五险一金,现在要求所有企业都要上缴,作为政府财政支持的学校, 希望能够做出表率,哪怕是协助开设账户这样再微不足道的事,我想应该不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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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4 11:03:29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获悉,相关科室正在办理,请您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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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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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7 15:10:42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金水教育的关注与支持!

由于城市框架拉大,新建小区不断增加,外来人口的不断涌入,学生数量骤增,学校扩班现象的出现,导致了教师的缺乏,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我局今年9月召入了一批非在编应届毕业生充实到各校。学校11月份与这一批非在编教师签订了一份用人合同,合同执行时间从上班时间开始计算,工资也从上班开始发放,并且已发放到位。

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甲方(学校)根据乙方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工作报酬人民币2000元(含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乙方支付缴纳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乙方为女性时缴纳生育保险等五项费用)。已经开设五险账户的,甲方委托乙方由其个人从已得货币报酬中支付缴纳。没有开设五险账户的甲方协助开设,并委托乙方支付缴纳。缴费凭证乙方应及时交甲方,作为核实乙方是否按时足额缴纳五险凭证,否则后果自负。乙方食宿自理 。”

还没有开设社保账户的单位,将近期开设,确保聘用人员的五险及时上缴。还有本次反映问题以外的疑问,可向所在学校及时反映,也可直接向区教体局人事科咨询反映,咨询电话:60116601

金水区教体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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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31 00:54:22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
   首先对你们给予我的回复表示感谢,但回复的内容实在让我不敢苟同,换句话说,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没有抓住主要问题。
    1.你们说工资发放到位。干了四个月,发了一个月,这也叫发放到位?明明是恶意拖欠,怎么就成了发放到位?难道你们教体局的理解力和我们常人的不一样?是地球人吗?
    2.我说的很清楚,工资不应涵盖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仅能只涵盖个人应缴纳的一部分,否则就是违反劳动法,如果大家都像你们教体局一样,工资一口价,什么乱七八糟的都含在工资里面,那和单位不交社保有什么区别,这是变相逃避责任的行为,因为这种事在企业里面实在太多了,都是以这个理由。虽然甲乙双方签了合同,但作为格式合同,作为弱势群体的乙方,签这样的合同也属无奈的选择,并非真心自愿,毕竟工作第一位。我咨询过律师,像你们教体局这种行为,完全就是霸王合同,存在欺诈,合同订立的本身就已经违反了法律,属无效合同,而这种现象也正是劳动法重点打击的行为。
3.账户的开设,希望你们这次能够说到做到,不要再拖延时间,如果这次不是我在这反映,你们会很好的履行合同吗?
如今,社会加大了对单位拒缴社保行为的查处力度,如果我没记错的话,现在郑州市政府已强制要求各用人单位缴纳五险一金,否则就可以直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可以说,这既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我们求职者利益的殷切保障。作为政府部门的教体局,如果还像以前那样对待非在编教师,把非在编教师当成法盲的话,那我希望你们能够清醒点,别搞得连私企都不如。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是大势所趋,如果哪一天学校变成了企业,试问你们能够顺应潮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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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31 00:56:52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
   首先对你们给予我的回复表示感谢,但回复的内容实在让我不敢苟同,换句话说,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没有抓住主要问题。
    1.你们说工资发放到位。干了四个月,发了一个月,这也叫发放到位?明明是恶意拖欠,怎么就成了发放到位?难道你们教体局的理解力和我们常人的不一样?是地球人吗?
    2.我说的很清楚,工资不应涵盖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仅能只涵盖个人应缴纳的一部分,否则就是违反劳动法,如果大家都像你们教体局一样,工资一口价,什么乱七八糟的都含在工资里面,那和单位不交社保有什么区别,这是变相拒缴社保的行为,因为这种事在企业里面实在太多了,都是以这个理由。虽然甲乙双方签了合同,但作为格式合同,作为弱势群体的乙方,签这样的合同也属无奈的选择,并非真心自愿,毕竟工作第一位。我咨询过律师,像你们教体局这种行为,完全就是霸王合同,存在欺诈,合同订立的本身就已经违反了法律,属无效合同,而这种现象也正是劳动法重点打击的行为。
3.社保账户的开设,希望你们这次能够说到做到,不要再拖延时间,如果这次不是我在这反映,你们会很好的履行合同吗?
如今,社会加大了对单位拒缴社保行为的查处力度,如果我没记错的话,现在郑州市政府已强制要求各用人单位缴纳五险一金,否则就可以直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可以说,这既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我们求职者利益的殷切保障。作为政府部门的教体局,如果还像以前那样对待非在编教师,把非在编教师当成法盲的话,那我希望你们能够转换下意识,别搞得连私企都不如。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是大势所趋,如果哪一天学校变成了企业,试问你们能够顺应潮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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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31 09:56:46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获悉,相关科室正在办理请您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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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5 10:32:37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
    让您久等了。我局获悉您反映的问题之后,我局相当重视,专门召开了相关人员的会议,会议后我局又逐一落实,在落实过程中发现个别学校确实工资没有发放到位,经咨询12月要进行决算年底封帐,等到元月10号左后解帐发放。
    在信中您还提到社会保障等问题,我局在8月底招聘临时教师时,我们就很明确与所有应聘者进行了口头约定,说明待遇问题。在制定合同时,合同也有明确的规定“甲方(学校)根据乙方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工作报酬人民币2000元(含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乙方支付缴纳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乙方为女性时缴纳生育保险等五项费用)。已经开设五险账户的,甲方委托乙方由其个人从已得货币报酬中支付缴纳。没有开设五险账户的甲方协助开设,并委托乙方支付缴纳。缴费凭证乙方应及时交甲方,作为核实乙方是否按时足额缴纳五险凭证,否则后果自负。乙方食宿自理 。”
    还没有开设社保账户的单位,假如您个人(因为有的教师已在别的地方开设账户)需要开设缴纳,请与单位联系,确保聘用人员的五险及时上缴。如还有本次反映问题以外的疑问,可向所在学校咨询,也可直接向区教体局人事科咨询反映,咨询电话:60116601。
                                                                     金水区教育体育局
                                                                              20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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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7 23:18:06 |显示全部楼层
金水区教体局 发表于 2013-1-5 10: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
    您好!
    让您久等了。我局获悉您反映的问题之后,我局相当重视,专门召开了相关人员的会议, ...

工资和社保账户的问题,我就不说了,感谢你们的努力。但社保缴纳中单位应承担的义务,我仍然认为你们在钻法律空子,这点我不得不佩服你们的高明,谁让咱签了这个“卖身契”呢?现在你们是动不动就拿合同说事,这点倒是挺尊重法律,可合同的内容,你们怎么就不尊重法律呢?由此可见,法律只不过是你们玩弄于鼓掌之间的一个工具而已,可耻之心昭然若揭。
在此,我愿再次声明,违法法律的合同,即使订立了,也是无效的,所以请收起你们的“霸王合同”、“格式条款”,不要在此亵渎法律的威严。我也将提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的权益,相信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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