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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法院判案相差200倍 请检察院查查法律像皮筋有多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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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2-26 21:27: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巩义检察院

处理时间

2013-4-1 11:31



        都说法律是个橡皮筋,可一直没有亲身体会过。2011年和2012年,我们因为房产纠纷,在巩义市法院打官司,总算是开了眼界:同样的案件,在巩义市法院里出了两个判决书,结果相差整整200倍。这不禁让人生疑:法律的像皮筋,到底能被这些法院和法官们拉多长才叫本事?
        我们是巩义市人民东路华英大厦的业主,2004年和2005年,先后向华英大厦开发商——巩义市华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商品房。但是,华英开发商迟迟不为我们办理房产证长达七八年之久,导致我们无法将家人和子女的户口迁到市区,也无法让房子在市场上正常交易,致使我们这些业主损失巨大。特别是当年买房政策,144多平方只需按房款2%交契税,而拖至现在需按房款4%来交纳,仅此一项就得多交上万元。
        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应该在2007年7月10日前就将符合规定的商品房交付,在交房100日内将办理房产证的资料报给产权登记机关,然而,直至2010年11月8日,我们购买的房产才向房管局申请竣工验收备案,才达到预售标准。2011年5月以后,整个华英大厦的房产证都被开发商办理到自己名下,还拒不协助业主办理过户手续。
        从2004年卖房至今,开发商未给我们开具过任何正式的购房发票,这是严重的偷漏税违法行为。
        2011年,我们将开发商诉至巩义市法院,当年11月份,法院判决,要求开发商为业主办理并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合同义务;支付业主逾期办证违约金(以已付房款为基数,从交款之日起按银行逾期贷款利息计算至交付房产证为止),大约在15万元左右。然而,开发商扬言,宁肯拿钱摆平一切关系,也不会赔钱给业主。果然,开发商说到做到,经过上诉后,案件被郑州市中院发回巩义法院重审,巩义法院同一法庭居然作出了令人咋舌的判决,仅让开发商支付每位业主六七百元。
        同一个案件,同一家法院,结果竟然相差200倍!请问,法律的橡皮筋还可以被扯多长?有钱真的可以使磨推鬼?


2011年巩义法院的判决书


经过公关以后,巩义市法院2012年对同一案件又出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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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12-27 10:40:18 |只看该作者
看到,已转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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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2-27 21:58:37 |只看该作者
不是吧你们巩义房价才多少,一个房产证晚办了就要赔十几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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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2-28 08:48:47 |只看该作者
密切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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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12-28 11:17:32 |只看该作者
知足吧!我们小区(锦江国际)到现在房产证的音都没听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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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12-31 16:52:44 |只看该作者
我早就体会到了中国司法的暗无天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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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12-31 16:53:32 |只看该作者
有权有钱的确可以使鬼推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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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1-13 10:57:25 |只看该作者
关于翟翠苹诉巩义市华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的情况说明

一、案件审理经过
原告翟翠苹诉被告巩义市华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英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巩民初字第352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华英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翟翠苹办理并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同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以已付房款为基数,从交款之日起按银行逾期贷款利息计算至交付房产证为止)。被告华英公司不服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郑民四终字第4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我院作出的(2011)巩民初字第3527号民事判决书,发回巩义法院重审。经公开开庭作出(2012)巩民初字第166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华英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翟翠苹支付违约金(按已付购房款的0.3%计算),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翟翠苹已经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二、案件的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我院通过心通桥平台等渠道了解到翟翠苹对原审与发回重审结果差异较大提出质疑,现将有关情况做以说明:
一是华英公司构成违约。翟翠苹与被告巩义市华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都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签订的当日原告翟翠苹等即向被告华英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原告翟翠苹与中国银行巩义市支行签订了贷款购房的借款合同,向被告华英公司支付了剩余房款,故原告已经向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00日内,应当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被告华英公司直到2010年11月8日才向产权登记机关递交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资料,提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导致原告翟翠苹不能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故被告华英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约定的或法定的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华英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的认定。在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中,双方就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因此,我院按照双方的约定,认定被告华英公司应当按原告翟翠苹已付房价款的0.3%支付违约金。在审理中,原告翟翠苹认为合同约定的该项违约金过低,要求被告华英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但原告并未就其所受的损失向法庭提供证据,故我院在重审中不予支持。
三是关于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的处理依据。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华英公司的义务是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双方并没有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办理权属证书,故对原告翟翠苹关于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诉讼请求,我院不予支持。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1、原告翟翠苹认为巩义法院两次判决结果差异较大,对法院工作提出质疑。需要说明的是:因为原审在事实调查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案件发回重审后,我院高度重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深入调查,对法律适用进行了研讨,依法做出了上述处理意见。2、我院虚心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批评意见,不断改进审判管理,提高办案质量效率,最大限度避免错案发生。欢迎各位网民继续支持、监督巩义法院工作。3、现原告翟翠苹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我院已经将翟翠苹反映的意见汇报到中级法院。4、建议其他网民在签订各类协议时,认真阅读各条文,对双方权利义务给予明确,在诉讼中积极提供有利证据,依法维护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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